辽宁省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持续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相关企业及负责人依法履责意识,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第六批(共4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营口利民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移送案件线索,对营口利民燃气有限公司进行线索核查时,发现该企业充装6只液化石油气瓶未记录。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规定。2023年11月8日,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海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移送案件线索,对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海液化气站进行线索核查时,发现该企业充装的4只液化石油气瓶未记录。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规定。2023年11月8日,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本溪市明山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移送案件线索,对本溪市明山液化气站进行线索核查时,发现该企业通过自制装置充装非智能角阀液化石油气瓶,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充装单位和人员基本要求、(4)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关于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建立本单位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及时将充装前(后)检查情况、相关充装情况等信息上传到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充装信息平台追溯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的技术要求。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2023年9月8日,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兴城市城东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兴城市城东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现场充装的液化石油气瓶未见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规定。2023年10月7日,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