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解读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25

【 字体: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

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规范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我局制定了《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备案通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颁布《食品安全法》修正案,其内容是针对第三十五条进行修改,明确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市场准入方式由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为备案制度。2021年6月3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许可改备案工作列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11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部署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规范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我局制定了《备案通告》。

二、备案主体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1信息采集表中经营种类的表述,备案的主体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下同)的食品经营者。辽宁省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市场主体资格后、在销售预包装食品前备案。

经营者在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同时还经营散装食品、制售类食品等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符合备案要求。在市场监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是否标注预包装食品之前,无需标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即可经营预包装食品。市场监管总局有明确规定之后,按市场监管总局规定执行。

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可持食品经营许可证继续经营。为做好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备案的衔接工作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继续经营的,应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前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同时还经营散装食品、制售类食品等食品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的相关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

2021年4月29日《食品安全法》修正案公布之后,我局印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2021年第21号),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对于新设经营范围含‘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的企业(含个体、农专,下同),或经营范围新增加上述经营范围的企业,办理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时,不填报企业登记注册以外的其他信息,完成企业登记后视为已完成备案。”但在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公告和备案通告实施后,已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且已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按《备案通告》规定在本通告实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

食品生产单位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网上仅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无需办理备案。食品生产单位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网上仅销售不是本生产单位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办理备案。

三、备案机关

机构改革后,基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批部门名称不一,根据工作实际,《备案通告》将备案实施主体统称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实施主体为食品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属地监管的原则,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从事备案工作的机构。同时,按照“一网通办”要求,我局开发了辽宁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系统,通过网上备案系统申请备案的经营者,申报地点没有地域限制。

四、备案办理

(一)采用一地一备案原则。为厘清责任边界,参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一地一证的做法,《备案通告》规定同一市场主体分别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分别备案;经营者在不同地点摆放自动设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以市场主体办公场所为经营场所办理备案,并逐一填报自动售卖设备的摆放地址,摆放的设备无需另外办理备案。

(二)经营者在实际开展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之前取得备案号即可,经营者可选择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同时办理备案,也可选择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后、销售预包装食品前办理备案。

(三)经营者申办备案后,其填报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四)经营者在取得备案后拟新增经营散装食品、制售类食品等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为避免一个经营主体对一个经营场所同一经营行为既办理备案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形,食品经营者依法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注销。经营者终止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注销。

(五)食品经营者营业执照等市场主体资格依法终止,即依法注销或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或存在其他应当注销而未注销的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通过信息化手段,将备案系统与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系统联动,办理注销。

(六)目前,我提供两种办理备案的渠道:一是网上申请办理,可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center.lnzwfw.gov.cn/)在搜索栏中搜索需办理的事项,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在线申报二是各地办事服务大厅办理备案。

)备案主体依法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备案机关对备案信息完整、规范性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备案机关即时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备案主体可通过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首页行政许可公示查询”专区查询备案信息及编号。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相关要求,《食品安全法》的修正,仅改变市场主体的准入方式,并未降低对食品安全的各项要求,经营者应学习掌握《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以及备案政策的宣传解读,督促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依法备案,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件: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附件下载】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