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和车载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3日          编辑:市场监管办公室审核         来源:

 

各市、沈抚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和车载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市监质监〔2020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予以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高度重视本次隐患排查工作,分管局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专人分工负责,及时将《通知》和省局要求传达到相关企业,组织企业开展全面自查,并要求企业于623日前提交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各市局汇总后于628日报送省局质量监督处。

二、结合实际,扎实开展工作

各市局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和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有针对性的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监管人员要对照检查表(附件2)结合总局实施方案开展检查,并建立专项工作台账,实施“闭环管理”,对问题企业建立整改销号制度。已部署开展监督检查的,根据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有关工作。

三、注意总结,及时上报信息

各市局要及时上报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帮扶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及时完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标准。于628日前报送阶段性情况和《通知》附件2统计表,1027日前报送本次排查工作整体情况和《通知》附件2统计表。

联系人:聂洪伟   电话:96315-1-2613

电子邮箱:LNSZLJD@163.com

 

附件:1.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和车载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

2.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和车载罐体产品获证生产企业检查表

3.2015-2019年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获证生产企业名单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6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0 年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安全

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和《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制定本方案。

一、排查范围

(一)重点产品。易燃有毒易腐蚀产品,包括粗苯、焦化苯、焦化甲苯、工业二硫化碳等有机产品;溶解乙炔等工业气体产品;液化石油气(商品丙丁烷混合物)、车用汽油等石油产品;工业氢氧化钠、工业用液氯、次氯酸钠等氯碱产品。

(二)重点企业。对全部危险化学品获证企业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近五年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有过质量违法行为、消费者投诉举报、安全生产事故及媒体曝光过的获证企业。

(三)重点区域。河北、山东、山西、江苏、河南等地区重点关注有机产品;江苏、河北、内蒙古、山东、广东等地区重点关注工业气体产品;重庆、江苏、辽宁、河北、山东、河南等地区重点关注石油产品;江苏、河北、河南、山东、浙江等地区重点关注氯碱产品。

(四)重点指标。粗苯的馏程、密度;焦化苯的苯含量和颜色(铂钴);焦化甲苯的苯含量、馏程;工业二硫化碳的馏出率;溶解乙炔的丙酮含量;液化石油气(商品丙丁烷混合物)的组分和总硫含量;车用汽油的硫含量、苯含量、研究法辛烷值;工业氢氧化钠的氢氧化钠和氯化钠;工业用液氯的氯的体积分数、水分和三氯化氮;次氯酸钠的有效氯和游离碱等关键指标。

二、排查方式和内容

(一)组织获证企业开展全面自查。组织获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原材料采购控制、过程控制、生产与检验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等方面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自查。重点自查生产人员是否熟悉关键工序和质量控制点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操作,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技术指标、成品出厂检验等是否按规定进行,并保留完整的检验记录。

(二)组织对获证企业现场检查。一是证照信息。检查企业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有关信息是否一致,企业是否存在超生产许可范围生产行为。二是生产设施和设备。主要检查是否具备满足实施细则规定的生产设施,是否具备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设备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生产、检测要求;设备是否维护完好,运行正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带病运行等。三是过程控制。粗苯、焦化苯、焦化甲苯和工业二硫化碳重点检查精馏装置工艺规定、工艺文件指标设置是否合理;溶解乙炔重点检查生产过程是否有丙酮添加记录、丙酮含量检验项目,同时查阅丙酮采购合同、发票、入库记录;液化石油气(商品丙丁烷混合物)重点检查组分及杂质控制要求;车用汽油重点检查硫含量、苯含量、研究法辛烷值相关记录;工业氢氧化钠、工业用液氯、次氯酸钠重点检查电解工艺文件指标设置是否合理、工艺控制是否符合规定、原辅料及成品的贮存设施是否维护良好。四是标识标注。重点检查获证企业对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的合规性,是否存在不标注或超范围标注的情况。

(三)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合生产许可、监督抽查情况,多渠道搜集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重点针对辖区内的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的危险化学品开展风险监测。可以在有条件的生产聚集区,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站。逐步建立以网络舆情、委托检验、投诉举报、司法案例等多元化信息为支撑,覆盖全域的危险化学品综合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发现系统性、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有效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实现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切实保障人民财产安全。

三、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结合各省年度抽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危险化学品产品的监督抽查。监督抽查项目粗苯的馏程、密度;焦化苯的苯含量和颜色(铂钴);焦化甲苯的苯含量、馏程;工业二硫化碳的馏出率;溶解乙炔的丙酮含量;液化石油气(商品丙丁烷混合物)组分和总硫含量;车用汽油产品的硫含量、苯含量、研究法辛烷值;工业氢氧化钠的氢氧化钠和氯化钠;工业用液氯的氯的体积分数、水分和三氯化氮;次氯酸钠的有效氯和游离碱等指标要及时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做好结果后处理工作。对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抽查不合格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限期整改;发现不合格产品为本行政区域以外生产者生产的,要及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2020 年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

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部分)》(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制定本方案。

一、排查范围

(一)重点产品。钢桶、金属桶罐、气雾剂包装(气雾罐)、塑料容器。

(二)重点企业。对全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获证企业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检查近五年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有过质量违法行为、消费者投诉举报及媒体曝光过的获证企业。

(三)重点区域。江苏、浙江、上海、广东、四川、山东、河北和天津等地区。

(四)重点指标。气雾罐罐口接触高度、气密性、变形和爆破压力,钢桶、金属桶罐和塑料容器跌落试验(耐跌落性)、气密和耐液压性,塑料容器高温堆码性能等指标。

二、排查方式和内容

(一)组织获证企业开展全面自查。组织获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部分)》,对原材料采购控制、过程控制、生产与检验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等方面开展质量安全隐患自查。重点自查本次排查重点产品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中的冲压设备的模具精度,钢桶、铁质气雾罐和金属桶罐焊接工序中焊接电流强度和频率及焊轮压力的控制,卷封工序中卷边结构、卷封轮槽形、卷封压头压力、压头与卷封轮间隙的控制等关键工序工艺参数,成品出厂检验和重要性能指标检验是否按规定进行,并保留完整的检验记录。

(二)组织对获证企业现场检查。一是证照信息。重点检查企业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有关信息是否一致,企业是否存在超生产许可证范围生产行为。二是关键设备。生产设备重点检查气雾罐罐口、塑料容器成型设备的模具精度,钢桶、铁质气雾罐和金属桶罐焊接和卷封等关键工序工艺参数的设置和控制;检测设备重点检查重要性能的检测仪器仪表,如本次排查重点产品气密、液压试验设备,钢桶、金属桶罐和塑料容器跌落试验装置、塑料容器高温堆码试验设备是否在校验期内正常使用,检验人员能否正确操作。三是过程控制。重点查验进货检验如钢桶、铁质气雾罐和金属桶罐的原材料钢板质量记录;生产过程监控如冲压膜具安装精度、注胶、缝焊、卷封等关键工艺参数记录;过程检验如气雾罐罐口接触高度、内涂层完整性记录;出厂检验和重要性能如本次排查重点产品的密封性、耐跌落性、耐液压性等记录。四是标识标注。重点检查企业对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的合规性,是否存在不标注或超范围标注的情况。

(三)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合生产许可、监督抽查情况,多渠道搜集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重点针对辖区内的钢桶、金属桶罐、气雾剂包装、塑料容器开展风险监测。可以在有条件的生产聚集区,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站。逐步建立以网络舆情、委托检验、投诉举报、司法案例等多元化信息为支撑,覆盖全域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综合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发现系统性、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有效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实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切实保障人民财产安全。

三、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结合各省年度抽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的监督抽查。监督抽查项目应重点检测气雾罐罐口接触高度、气密性、变形和爆破压力,钢桶、金属桶罐和塑料容器跌落试验(耐跌落性)、气密和耐液压性以及塑料容器高温堆码性能等指标,要及时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做好结果后处理工作。对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抽查不合格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限期整改;发现不合格产品为本行政区域以外生产者生产的,要及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2020 年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产品质量安全

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部分)》(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制定本方案。

一、排查范围

(一)重点产品。车载钢罐体和车载铝罐体产品。

(二)重点企业。对全部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获证企业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检查近五年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以及有过质量违法行为、消费者投诉举报及媒体曝光过的获证企业。

(三)重点区域。湖北、山东、安徽和河北等地区。

(四)重点指标。资料检查、结构检验、试验、外观检验、安全附件等关键指标。虚假出厂检验(查)报告。

二、组织获证企业开展全面自查

组织获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部分)》,对车载钢罐体和车载铝罐体产品的原材料采购控制、过程控制、生产与检验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等方面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自查。重点自查关键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是否按要求配置齐全且状态良好,其中检验设备是否按要求进行检定或校准,是否严格按照工艺文件组织生产,是否按照标准开展检验。

三、 组织对获证企业现场检查

一是证照信息。重点检查企业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有关信息是否一致;企业是否存在超生产许可范围生产行为。二是关键设备。检查是否具备《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实施细则(二)罐体产品部分涉及车载钢罐体和车载铝罐体产品规定的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重点检查生产设备中的焊接设备、封头成型(外购除外)装置是否完好并得到定期的维护保养;检验设备中的耐压试验装置、射线检测设备(委托有资质检验机构检测的,不适用)、观片灯、呼吸阀试验台、测厚仪是否在校验期内且能正常使用。三是过程质量控制。重点检查涉及车载钢罐体和车载铝罐体产品的原材料进货、过程加工、出厂检验等文件是否齐全,对采购、生产、检验等环节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是否采取标识、隔离、处置等措施;对关键采购件在入库前是否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如板材的壁厚测定,安全阀、呼吸阀、紧急切断阀、紧急泄放装置等的性能检验。四是检验质量控制。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GB18564.1-2019的要求,逐台对车载钢罐体和车载铝罐体产品进行出厂检查并出具报告,主要查出厂检查的记录与报告中的检验项目是否均齐全,两者的内容与结论是否相关联并符合标准的要求;无损检测的项目与比例是否符合GB18564.1-2019及设计图纸的要求,现场保存的射线检测底片与射线检测报告中的信息(如数量等)是否相符;企业的出厂文件是否齐全,质量证明书是否包含外观与几何尺寸检查报告、材料质量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耐压试验报告、气密性试验报告等内容。检查现场实物与出厂检查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在产品质量与相关信息等方面是否相符(现场抽查罐体的数量不小于1台)。抽查最近出厂的车载钢罐体和车载铝罐体产品的检查报告至少2份。

四、组织对检验机构的现场检查

在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出厂检验报告存在不真实或造假情况的,对出具问题报告的检验机构进行延伸现场检查。一是资质信息。重点检查检验机构是否取得相关的资质,是否在市场监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公布的罐体检验机构名录内(在名录未发布前,检验机构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或交通部门的相关资质也予认可)。二是资源条件及质保体系。重点检查检验机构是否有与从事罐体出厂检验相适应的持证人员;是否有与从事罐体出厂检验相适应的设备和检测试验手段;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包括罐体出厂检验的相关内容,并且有效运转;是否有与从事罐体出厂检验相关的法规、标准,并且是现行的有效版本且能严格执行。三是检验质量控制。重点检查检验机构是否按GB18564.1-2019的要求和罐体检验规则有关要求执行,逐台进行出厂检验并出具报告;检查出厂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检验内容的完整性,检验结论的正确性,以及检验报告与原始记录等相关信息的一致性(如检查是否逐台做好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原始记录的检验人员签名、检验日期与检验报告是否一致等),每种材质的罐体,抽查最近的出厂检验报告至少2份。必要时,根据出厂检验报告的信息,到企业生产现场抽查罐体实物,检查实物与出厂检查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在产品质量与相关信息等方面是否相符(现场抽查罐体的数量不小于1台)。

五、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合生产许可、监督抽查情况,重点关注舆情信息,针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开展风险监测。可以在有条件的生产聚集区,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站。逐步建立以网络舆情、委托检验、投诉举报、司法案例等多元化信息为支撑,覆盖全域的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综合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发现系统性、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有效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实现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切实保障人民财产安全。

 

 

 


 

2020 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信息统计表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产品名称

总体情况

现场检查

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情况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辖区内隐患排查企业数(家)

发现质量安全隐患(起)

排除隐患情况(起)

检查企业数(家)

发现问题企业数(家)

监测产品数(批次)

发现风险信息数(条)

抽查产品类别

抽查企业数(家)

抽查产品数(批次)

不合格企业数(家)

不合产品数(批次)

不合格发现率(%

 

 

 

 

 

 

 

 

 

 

 

 

 

 

 

 

 

 

 

 

 

 

 

 

 

 

 

 

 

 

 

 

 

 

 

 

 

 

 

 

 

 

 

 

 

 

 

 

 

 

 

 

 

 

 

 

 

 

 

 

 

 

 

 

 

 

 

 

 

 

 


附件2

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和车载罐体产品获证生产企业检查表

企业名称

 

企业生产许可证地址

 

企业营业执照地址

 

生产许可证号:

 

证书有效期:

 

获证产品明细:

 

产品出口情况

 

管理体系情况

 

联系人及电话

法人:         技术负责人:        联系电话:

停产时间及原因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要点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

1

检查能力范围

检查证书授权的范围和现场生产与检验设备

对照实施细则检查;查看生产销售合同。

发证环节是否合理。

许可证地址是否与营业执照地址一致。

检查营业执照、许可证证书,企业生产和检验设备是否能够满足证书中的能力范围。

是否存在超范围生产。

 

2

检查生产情况

检查企业供货合同、生产流转单和交货流转单

是否有涉嫌“假冒伪劣”产品生产迹象。

抽取近2年的合同及生产流转单等台账

 

3

委托加工情况

检查委托加工协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受委托企业是否具备相关生产资质。检查委托加工信息是否依法依规进行标注。

是否符合委托加工相关要求

抽取委托合同及生产流转单等台账

检查委托加工信息是否依法依规进行标注。

 

4

标准执行情况

检查企业与用户签订协议中规定的产品质量指标要求,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法规、国家标准规定的强制性要求或企业明示的技术指标。

是否生产非标产品,非标产品是否涉嫌规避许可证管理。

检查合同、企业标准

 

5

必备生产设施、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企业必须具有许可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规定的检验设备的要求。

2.检验设备是否经计量校准。

能力、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

1.对设施环境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照申请材料和实地核查记录,现场考核生产设备的能力。

3.检验设备精度是否满足要求。

4.查看检定校准证书。

 

6

人员能力

企业技术人员是否能够满足生产和检测需要。

1.是否熟悉所申请的产品标准。

2.是否具有相关产品专业技术知识。

3.现场观察检验人员对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是否能够规范操作,并正确作出判断。

现场询问人员操作关键设备情况。

 

7

采购控制

1.业应制定采购原辅材料及外协加工项目的质量控制制度。

2.企业应制定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原辅材料供方及外协单位的评价规定,并依据规定进行评价,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1.否制定质量控制制度。

2.是否制定了评价规定。

3.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价。

4.是否全部在合格供方采购。

5.是否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

1.查有关文件。

2.查供方评价规定,其内容是否完整。重点抽查重要原材料是否在合格供方名单中。

3.是否采用不合格原材料。

 

8

过程控制

特殊过程和关键控制点。

按照总局各实施方案对过程质量控制的要求

对照总局实施方案中过程控制的有关要求逐条检查。

 

 

 

9

出厂检验

企业有完整、准确、真实的检验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

检查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是否完整、准确、真实。

查阅企业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检查其检验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检验报告与原始记录是否对应,查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是否有出厂检验。

 

 

 

10

标识标注

最终产品标识齐全正确。

1.是否按细则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编号。

2.标识上标注的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产品外表面或包装、说明书上的标注,是否有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标注的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存在不是生产许可证产品标注生产许可证号。

 

11

产品质量追溯情况

企业应有完整的产品销售台账。

是否建立产品销售台账,是否如实记录销售产品的名称、数量、批号、购货者名称等具体内容;

出厂产品质量是否能有效溯源。

检销售台账

 

12

停产企业

1.停产原因

2.停产时间

3.库存情况

4.经营情况

汇总

 

 

 

 

 

 

 

 

 

 

专家签字:               监管人员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检查日期:

                                                      企业公章:

 


附件3

 

2015-2019 年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获证生产企业名单

序号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

产品详细名称

生产日期

不合格项目

所在地

抽查年度

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鞍山镕泰桶业有限公司

钢桶(闭口)

2015-04-17

液压试验(耐液压性)

鞍山市

2015

2

化学试剂

沈阳市派尔精细化工制品厂

化学试剂 盐酸

2016-04-23

(Pb)含量

沈阳市

2016

3

工业气体

大连金成气体有限公司

溶解乙炔

2017-04-15

磷化氢、硫化氢试验

大连市

2017

4

工业气体

比欧西气体(天津)有限公司
大连分公司

高纯氮

2017-05-24

氢含量

大连市

2017

5

工业气体

本溪市四海气体厂

溶解乙炔

 

乙炔体积分数;磷化氢、硫化氢试验

本溪市

2017

6

工业气体

本溪市华兴溶解乙炔厂

溶解乙炔

2017-03-28

磷化氢、硫化氢试验

本溪市

2017

7

工业气体

朝阳县富达乙炔厂

溶解乙炔

2017-04-15

磷化氢、硫化氢试验

朝阳市

2017

8

工业气体

凤城乙炔气厂

溶解乙炔

2017-03

磷化氢、硫化氢试验

丹东市

2017

9

工业气体

锦州宏远溶解乙炔有限责任公司

溶解乙炔

2017-04-16

磷化氢、硫化氢试验

锦州市

2017

10

工业气体

凌海道博尔气体有限公司

工业液体二氧化碳

2017-04-24

气味

锦州市

2017

11

工业气体

铁岭市清河区溶解乙炔厂

溶解乙炔

2017-05-02

磷化氢、硫化氢试验

铁岭市

2017

序号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

产品详细名称

生产日期

不合格项目

所在地

抽查年度

12

工业气体

辽宁全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业液体二氧化碳

2018-03-14

气味

盘锦市

2018

13

氯碱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副产盐酸

2018-03-07

总酸度

营口市

2018

14

化学试剂

沈阳市辽中区精细化工厂

甲醛溶液

2018-03-27

含量(HCHO

沈阳市

2018

15

工业气体

丹东市溶解乙炔厂

溶解乙炔

2018-3-7

磷化氢、硫化氢试验

丹东市

2018

16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鞍山峰云桶业有限公司

钢提桶

2019-04-02

耐跌落性

鞍山市

2019

17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海城市制罐厂

钢提桶

2019-03-28

耐跌落性

鞍山市

2019

18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锦州市金凌制桶厂

钢桶(闭口)

2019-04-10

液压试验

锦州市

2019

19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辽阳市胜利金属包装制桶厂

钢提桶

2019-03-28

耐跌落性

辽阳市

2019

               

注:此表包括205-2019年国抽和省、市抽查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6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