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保障选派到乡村工作干部有关待遇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9日          编辑:市场监管办公室审核         来源:

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选派到乡村工作干部的管理服务,关心支持选派干部扎根乡村、安心工作,切实解决其后顾之忧,现将《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保障选派到乡村工作干部有关待遇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322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切实保障选派到乡村工作干部有关待遇的规定

 

根据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省(中)直单位选派到乡村工作干部有关待遇的通知》和《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选派干部关心关爱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刚刚组建的实际,现就我局选派到乡村工作干部有关待遇问题统一规定如下。

第一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由省局选派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待遇保障内容:

(一)选派干部在乡村工作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照选派干部实际驻乡村工作天数,参照差旅费中伙食补助费标准每天给予100元生活补贴。

(二)按公务员移动通讯补助标准上浮30%(精确到元,去零取整)安排通讯补助。

(三)按照每人每年50万元保额标准,为选派干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每月为选派干部报销两次往返交通费用。对自驾车的可补助两次往返燃油费和高速费(往返里程由省局统一核定,油耗按95号汽油,12/百公里计算,油价每半年核定一次)。乘坐公共交通的实报实销,并参照差旅费中交通补助予以80元补贴。

在下派期间赴县域以外为乡村跑项目的,可按有关规定核销相关费用。

(五)选派干部每年一次参加省局统一安排的健康体检。在乡村工作期间,因病在其工作所在市辖区内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省医保相关政策予以报销。

(六)每年安排两次家属到选派干部所在乡村进行探望,据实报销往返公共交通费用。

(七)其他待遇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选派干部需报销相关费用,由报销人填写报销单,机关党委审核,财务处审批核销。

在下派期间为乡村跑项目产生的相关费用,经乡(镇)政府、村委会认定,由分管机关党委的局领导审批核销。

第四条  乡镇党委、村党组织负责对选派干部的考勤登记,每月统计出勤情况报乡镇党委书记签字盖章作为报销依据,每月在岗率不少于20天,达不到上级规定要求的,要相应扣除补贴。

选派干部要遵章守纪,据实报销,不得虚报有关费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3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