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8日          编辑:市场监管办公室审核         来源:

  

各市,沈抚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市监稽〔2019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执法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担负起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到工作有部署、有落实,确保专项执法行动扎实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各地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舆论引导,提高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经营者守法经营自觉性。同时,各市参照《普法宣传单(模板)》(附件2),结合实际制作普法宣传单,开展向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经营者“送法上门”活动,促进广大经营者知法、守法,严格履行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义务,防范经营法律风险。

三、强化案件查办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及时关注舆情动态,多渠道收集案件线索,严厉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

四、及时报送信息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行动信息报送。415日前确定专项行动联系人,报省局执法稽查局;527日、729日前分别报送《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大案要案随时报送;923日前报送《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及专项行动总结、典型案例材料。

联 系 人:执法稽查局  胡善林

联系电话:96315-1-1618

    箱:lnsczfjcj@163.com

 

附件:1.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市监稽〔201915号)

      2.普法宣传单(模板)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322

 






 附件1









附件2

 

普法宣传单(模板)

 

消费者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承担法律责任,广大经营者要切实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是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二是泄漏、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

三是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违法行为。

违反上述违法行为的经营者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是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是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3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