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8日          编辑:市场监管办公室审核         来源:

   一、什么是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将“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服务”和“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文件、报告、方案等,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等具有中介服务特点的事项情形同时纳入清单管理。

二、编制《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背景

20171220日,省政府公布了《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省政府令第315号),明确编制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除依法规定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外,其他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前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及提供相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材料。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三、编制《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意义

编制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是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关键环节,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监管机制、优化辽宁营商环境、推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具体举措。通过编制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推动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升行政效能,降低市场准入的制度性成本,营造更加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对推动营商环境最优省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四、《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基本情况

依据《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采取“省级统筹、市县配合、统一标准、逐级落实”工作方法,省(中)直相关部门认真梳理本系统具体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辽宁省省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现了同一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立依据、中介服务机构类型等全省统一。《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最终确定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53项,其中,包括18项“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服务”和30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文件、报告、方案等,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等两类具有中介服务特点的事项。同时,在编制清单过程中,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对应具体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确定了行业主管部门。

五、贯彻落实《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基本要求

(一)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市、县(市、区)依据《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完成本地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实体政务服务大厅以及政务服务部门对外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执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凡未纳入《辽宁省省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市、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依照相应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三)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实施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四)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除经批准同意的,各行政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中介服务事项;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