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认可及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8日          编辑:市场监管办公室审核         来源:

 

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各市、沈抚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认可及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此次统计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市市场监管局要将通知精神传达至行政区域内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含省局发证机构),并组织学习,要积极宣传指导,认真落实工作要求。

二、各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通知本行政区域内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含省局发证机构),于320日前通过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直报系统完成2018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上报和审核工作,填报的内容包含2018年度统计调查数据和2018年年度报告。(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直报系统网址为http://qts.cnca.cn/qts/

三、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工作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数据,以及故意瞒报、错报、漏报的,资质认定部门将依据具体情况,采取警告、公告、不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和列为异常检验检测机构等措施予以处理。

四、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上传本机构2016-2018年度出具的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编号,并于2019年起,每季度的后一个月上报上季度出具的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编号。

五、本次统计对象为201911日前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

联系人:姜南

联系电话:96315-1-381513204009300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认可及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221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2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