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3日          编辑:市场监管办公室审核         来源: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商务局、各隶属海关、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市监竞争〔202074号)总体安排,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防疫物资产品质量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沈阳海关、大连海关、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全省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将《辽宁省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市场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信厅

 

 

 

 省公安厅              省商务厅            沈阳海关

 

 

 

大连海关                   省药监局

2020515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防疫物资产品质量

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家七部门联合开展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部署,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针对我省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大整治和规范力度,现制定全省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整治”)。

一、总体目标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从保障抗疫取得全面胜利的战略高度,从保护人民群众和医护人员健康安全的战略高度,从促进防疫物资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高度,从维护国家形象和中国制造声誉的战略高度出发,深刻认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采取一系列有力举措,不断加强我省防疫物资保障和监管工作。要依法严厉打击无生产资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虚假认证、制假售假、哄抬价格以及非法经营等严重扰乱防疫物资质量安全和市场秩序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查办、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件,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遏制防疫物资市场乱象。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努力促进我省防疫物资市场秩序的总体稳定和健康发展,为打赢常态化疫情防控攻坚战做出积极地努力。

二、整治重点和工作任务

(一)整治重点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是:突出全种类整治,着重对口罩、防护服、红外体温计(额温枪)、呼吸机、检测试剂等五类防疫物资及其重要原辅材料加强监管;突出全过程整治,贯穿防疫物资生产、流通、消费全链条监管;突出全方位整治,统筹国内国际市场,保障国内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供应及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突出综合整治,针对防疫物资企业生产、产品质量、标准认证、检验检测以及市场秩序等方面突出问题,综合运用行政执法、信用惩戒、联合执法等多种手段,提升整治效能。

(二)工作任务

一要全面排查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全面梳理本区域口罩、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额温枪)、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等五类防疫物资及其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清单,认真深入开展排查,实现生产企业全覆盖。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自身原材料进货质量控制和生产工艺过程控制,规范产品标识标签和说明书。严格执行注册检验、临床试验、技术审评、体系核查、行政审批等各项要求,严格规范做好防疫物资审评审批工作,从源头上确保质量安全。对没有资质、资质不全、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等

二要全面加强防疫物资产品质量抽检。全面加强对生产销售的防疫物资和重要原辅材料的质量监管,对生产企业在产产品实施全覆盖监督抽检。以问题为导向,突出抽检工作的针对性和靶向性,加大对疫情发生以来新注册产品、新批准企业以及信息提示风险较高产品的抽检力度,做到关口前移,防止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全面排查已流入市场的不合格产品流向,立即组织核查处置,责令企业分析评估原因,依法召回问题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主体依法查处并曝光。(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等

三要全面加强出口防疫物资监管。严把五类防疫物资出口质量关,加大防疫物资查验力度。对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出口产品,要追溯经销商、生产企业以及认证检验检测、价格收费各个环节。要建立医用防疫物资出口生产、经营企业清单。对投诉举报较多的出口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对抽检不合格,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问题的,依法从严查处。(海关、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法律依据:《海关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产品质量法》等

四要全面规范认证检验检测行为。充分发挥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在质量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明确并公布从事国内认证和主要国际辖区认证业务的机构名单。严厉打击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经批准擅自在我国境内从事认证、检验检测活动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法律依据:《认证认可条例》《海关法》等

五要全面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出口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过期失效产品,生产销售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三无”产品等质量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违规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防疫物资领域制售假劣商品、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尚不构成犯罪,且适用于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拘留的,要依法予以查处。深化协调配合,加强行刑衔接,建立线索通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快速通道和防疫物资证据快鉴快检通道,及时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打击合力。(公安、海关、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商标法》《海关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六要全面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水平。积极主动靠前服务,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实际困难和政策诉求,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优化营商环境。强化防疫物资产能产量应急调配,保障有效供应。指导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更好落实主体责任,推动相关标准信息指南落地应用,进一步指导企业规范生产和出口。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落实进销主体责任和购销台账制度。加强质量帮扶,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及时更新防疫物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促进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加大企业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企业正当权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三、整治措施及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从2020511日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515日至525日)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做好专项整治准备工作:一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对专项整治行动措施及要求进行集中宣传报道,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二要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梳理我省近期与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及市场秩序等相关的违法问题线索。三要做好调研摸底工作,建立“防疫物资及其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清单”和“医用防疫物资出口生产、经营企业清单”。

(二)实施阶段:(526日至624日)

集中力量,突出效果,对全省涉疫物资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整治:一要对我省涉疫物资企业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检查企业证照、资质、生产标准、进销账目、销售渠道等情况。二要依法从严从重打击涉疫企业无资质、产品不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违法案件要及时曝光,震慑违法。三要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不合规等问题,开展集中约谈,加强行政指导,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三)总结阶段:(6 25日至630日)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及经验,梳理存在的主要难点问题,剖析原因、研判形势,探索形成我省规范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的有效监管模式和长效机制。

四、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特成立辽宁省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以下简称“省专项工作组”),组长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沈阳海关、大连海关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处,各相关厅局有关处室为成员。各市要成立相应的专项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按照省八部门工作方案要求推动落实。

(二)落实工作机制

一要落实联动宣传机制。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各级各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向相关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发放提醒告诫函、签署生产经营承诺书、向社会公布举报监督渠道等方式,营造严厉打击防疫物资市场乱象的浓厚氛围,动员各方力量,加强社会监督。

二要落实协作配合机制。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过程中,结合各自职能优势,加强协作沟通。对于与专项整治有关的主体信息、投诉举报分析、舆情动态情况、突发、即时性信息等工作信息,要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实现各部门及时共享,重要情况可随时专报省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监管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妥善处置。根据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实际需要,适时召开专项工作调度会议,研判推进具体工作情况,商讨研究有关事宜。

三要落实明察暗访机制。省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要适时组成明察暗访组,不定期深入各地开展调研督导,了解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和检查防疫物资市场存在的问题,并向当地反馈整改意见和要求。

四要落实联合惩戒、行刑衔接机制。对于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涉及多地区、多部门、多种违法情形的,由专项工作组会商后,提出处理意见和联合惩戒的措施、办法。专项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应视情采取抽查检查、约谈提醒、信息公示、产品召回、警示处罚、撤销吊销、信用惩戒等行政处理措施及时处置,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站在以保障抗疫取得全面胜利的战略高度,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切实把专项整治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作为当前工作重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级专项工作组及各成员单位要全力推动任务落实,对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指导,及时解决,不留隐患,坚决维护国家形象和中国制造声誉

(二)强化履职到位,狠抓任务落实。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成立本地区专项工作组,明确责任分工,按照本方案要求抓好落实。结合六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及时开展专项检查或突击检查。要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深入排查处置问题,突出全过程、全方位的综合整治。对重大问题、重大案件,各部门要加强研判、直接查办、挂牌督办,各地要建立问题清单台账制度,落实属地责任。

  (三)强化依法惩处,狠抓行业规范。要综合运用多种行政手段,坚持行刑衔接,形成专项整治的震慑力,达到查处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引导和督促行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产品质量建设。

(四)按时报送信息,及时开展总结。各市专项工作组及各成员单位要落实周报告制度,各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汇总各市成员单位工作情况,要于每周四14时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推进落实情况(包括具体措施、检查市场主体数、出动检查人员数、发现的问题、立案罚没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省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同时,各市成员单位的工作推进情况也要以周报的形式,报送省级主管部门。

625日前,各市要向省专项工作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最终统计报表。各地要结合地区和行业实际,评估专项整治成效,一并提出建立完善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由省专项工作组汇总上报国家,同时报送省政府。

省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联系人:修建辉    电话:13066669835

邮箱地址:lnjjjzc@sina.com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张       电话:18804080188

省发展和改革委联系人:应鹏飞       电话:15524133910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系人:张  强     电话:18840068091

省公安厅联系人:佟延彬             电话:15502416309

省商务厅联系人:隋野脱             电话:13624097016

沈阳海关联系人:刘永顺             电话:18840687277

大连海关联系人:孙               电话:13500724749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人:徐      电话:13700053714

 

附件:1. 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排查、督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及出口物资查验情况表

2. 防疫物资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表


 

附件1

 

 

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排查、督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及出口物资查验情况表

 

 

填报单位:                                             
 

 

 

市场监管、药监部门生产企业排查情况

市场监管、药监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海关部门出口物资查验情况

商务部门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

 

排查企   业数量

不合格企业数量

整改企     业数量

开展质量抽查企业数量

抽查产     品批次

不合格产品批次  

监督抽查批次
不合格发现率

召回产品数量

无质量标准企业数量

无进出口双方共同声明企业数量

移交市场监管、药监部门溯源企业线索数量

督促企业数量

审评审批不合格企业数量    

认证等不合格企业数量

其他不合格企业数量   

 

 

 

 

 

 

 

 

 

 

 

 

 

 

 

呼吸机

 

 

 

 

 

 

 

 

 

 

 

 

 

 

防护服

 

 

 

 

 

 

 

 

 

 

 

 

 

 

红外体温计(额温枪)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

 

 

 

 

 

 

 

 

 

 

 

 

 

 

熔喷布

 

 

 

 

 

 

 

 

 

 

 

 

 

 

无纺布

 

 

 

 

 

 

 

 

 

 

 

 

 

 

红外传感器

 

 

 

 

 

 

 

 

 

 

 

 

 

 

填报人:                                                   话:                                            数据截至时间:2020     

填表说明:
1.
本表所称“企业”包含个体工商户等各类防疫物资生产者。
2.
本表填报的数据均为累计数。
3.
同一企业生产多类产品时,按照所生产产品种类分别统计企业数量。
报送说明:每周四14时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发送至邮箱lnjjjzcj@sina.com

                                 

 

 

 

 

附件2

   

防疫物资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表

填报单位:

 

质量违法类

认证检验检测类

药械资质类

价格违法类

治安违法犯罪类

 

 

 

立案()

处罚  案件    ()

罚没     (万元)

立案(件)

处罚案件(件)

罚没     (万元)

立案(件)

处罚  案件    ()

罚没     (万元)

立案(件)

处罚  案件    ()

罚没退
(
万元)

行政治安案件(件)

刑事     案件(件)

立案()

处罚  案件    ()

罚没     (万元)

立案(件)

处罚  案件    ()

罚没退
(
万元)

移送公安案件(件)

被查   单位(家)

出动        执法      人员      (人次)

 

 

 

 

 

 

 

 

 

 

 

 

 

 

 

 

 

 

 

 

 

 

 

 

 

 

呼吸机

 

 

 

 

 

 

 

 

 

 

 

 

 

 

 

 

 

 

 

 

 

 

 

 

防护服

 

 

 

 

 

 

 

 

 

 

 

 

 

 

 

 

 

 

 

 

 

 

 

 

红外体温计(额温枪)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

 

 

 

 

 

 

 

 

 

 

 

 

 

 

 

 

 

 

 

 

 

 

 

 

熔喷布

 

 

 

 

 

 

 

 

 

 

 

 

 

 

 

 

 

 

 

 

 

 

 

 

无纺布

 

 

 

 

 

 

 

 

 

 

 

 

 

 

 

 

 

 

 

 

 

 

 

 

红外传感器

 

 

 

 

 

 

 

 

 

 

 

 

 

 

 

 

 

 

 

 

 

 

 

 

填报人:                                                                  话:                                                  数据截至时间:2020     

填表说明:本表填报的数据均为累计数。
报送说明:每周四14时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发送至邮箱lnjjjzc@sina.com

                                                   

抄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5 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