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辽工商发〔2018〕30 号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日常信用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年报期结束后企业日常信用监管,结合辽宁省企业信用公共监管平台相关功能建设的推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突出抓好休眠企业服务管理工作
(一)建立休眠企业服务管理常态化机制。加强休眠企业服务管理,是坚持宽进严管原则的题中之义,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打造公平公正的优良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关注休眠企业,把休眠企业服务管理摆上日常监管的重要位置,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认真谋划部署,科学组织落实,健全督查考核责任制,确保工作有序推进。省局将把休眠企业服务管理工作列为年度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结合平时工作进度和成效,年终统一进行考核。
(二)准确定义和理解休眠企业概念。凡是因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均视为休眠企业,落实服务指导措施,依法加强后续管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已经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都不再作为休眠企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后续监管。
(三)落实分类处置的服务管理措施。要以登记机关为单位,切实摸清底数,逐户排查,建立台账,实行责任到人、目标到户的企业服务联系制度和整改销账制度,确保每户休眠企业都有人负责。要坚持分类处置,一企一策,引导年报一批,把更多尚有经营意向的企业激活,帮助其合规守信经营;劝导注销一批,让一部分已经不具备经营条件和意向的企业规范退出市场,切实做实企业存量;依法吊销一批,对少数无正当理由长期不经营、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企业进行处理,以严管要求警示更多企业。
(四)加强休眠企业服务管理交流研讨。省局将选择一至两个
地区开展休眠企业服务管理常态化试点,并在第四季度结合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推进,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交流经验,研讨问题,推动休眠企业服务管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交流研讨,不断总结经验,创新工作。省局将依托辽宁省企业信用公共监管平台,开发休眠企业在线服务管理功能,通过实时化的数据反映工作进度和成效,方便各级网上业务交流。
二、切实规范经营异常名录管理
(五)明确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责任。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行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一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存在多个登记责任主体(有独立登记机关代码的机构)的,必须建立内部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责任制,不能出现监管空白。因改革及体制原因,登记机关与监管机关实际相分离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由登记机关的同级监管机关负责;实行委托登记的,由委托登记机关同级的监管机关负责。
(六)建立灵活的授权委托管理机制。适应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实际工作实际,在坚持谁登记谁管理原则的同时,登记监管机关可以通过授权或委托形式,转移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事权至下级机关。其中,授权管理之后,被授权机关以自己名义对相关企业作出经营异常管理决定,登记监管机关不能再行使相关事权;委托管理之后,被委托机关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对相关企业作出经营异常管理决定,委托机关也可继续行使相关事权。
(七)实行经营异常状态分类管理。凡已经在经营异常名录中的企业,再次出现符合《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列入情形的,不再作出列入决定,只对该企业记录经营异常情形。记录经营异常情形不限次数,多次出现的多次记录,但“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这一情形,原则上一年之内只列入(记录)1 次。
(八)审慎严谨地认定住所失联情形。登记监管机关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应当证实该企业通过在登记时预留的、备案联络员的或者年报时提供的电话等方式均无法取得联系之后,方可依照程序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记录经营异常情形);凡是能够联络到企业、企业主动配合检查或说明不在登记住所的合理原因的,不应列入或记录。
(九)做好特殊情形的经营异常管理。企业因办理迁移登记错过法定年报期限的,自迁入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满 10 日仍未履行年报义务的,再由登记监管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前未在经营异常名录中,但吊销处罚决定被撤销、恢复存续状态后,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主要是未年报)的,撤销行政处罚的同时要向企业下达责令履行公示义务告知书,自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满 10 日该企业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再由登记监管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企业注销(含简易注销)后被撤销注销登记(不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条件)的,或经营异常企业被吊销后吊销处罚决定撤销的,自撤销注销登记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自动 移入经营异常名录,无需履行审批程序。
(十)规范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审查。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和记录情形必须全部消除后方可受理。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凡 是因未依法履行年报义务或未在监管部门责令期限内公示有关 信息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在没有其他经营异常情形记录的情况下,补报年报或公示了有关信息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的,登记监管机关原则上只进行形式审查,即核实其已报年报或已公示相关信息即作出移出决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的实质审查,通过事后抽查检查的方式进行。
(十一)实行住所通信联系整改承诺制度。经营异常企业存在“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或记录情形的,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登记监管机关须区分通过原住所联系、变更后新住所联系、其他地址联系三种类型,指导其填写对应的《住所通信联系整改承诺书》(见附件 1)后方可受理。凡是提交合乎要求的《住所通信联系整改承诺书》的可以直接作出移出决定,登记监管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在受理企业移出申请后组织对其住所通信联系整改承诺事项进行实质审查。
三、严密组织好随机抽查和日常检查
(十二)不断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部署要求,依法承担的日常例行性监督检查原则上都要实行 “双随机、一公开”,做到“双随机”是常态,不适用“双随机”是例外。依照政府的责任分工,履行好“双随机、一公开”牵头或配合责任,深化解决“办事难”专项整治,不断规范执法检查。
(十三)落实综合抽查检查要求。原则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涉企日常例行性执法检查,均要实行综合抽查,不再组织单一事项的抽查检查。在制定抽查检查计划时,要统筹好公示信息、登记事项等通用检查事项和各专业检查事项的关系,做到每次抽查通用检查事项必查。临时性非计划的抽查检查或全面检查,也要遵循这一原则,切实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带来的扰企扰民问题。
(十四)实行公示信息定向抽查制度。将原每年下半年由省局统一组织对年报企业公示信息的不定向抽查,调整为定向抽查,即根据年报等企业报送、公示和其他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精准锁定公示信息疑似存在问题的抽查检查对象,按照力量与任务匹配原则,合理确定比例,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支出,切实提高科学监管效能。在组织落实省局统一的抽查检查计划的同时,各市、县(区)可以根据监管实际,制定本地的涉企综合抽查计划并自行组织实施,但本级计划与上级计划涉及企业重叠的,要一并组织检查。
(十五)依法规范其他监督检查。依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线索的个别调查检查,或者法律法规等对检查比例、频次、责任等有明确规定的属地监管检查,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但也要按照随机的原则选派检查人员、确定检查时间,切实体现公平公正。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局组织建设辽宁省企业信用公共监管平台,推进随机抽查、个别检查等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化、统一化、规范化建设,实现互联网+监管。
四、抓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十六)切实明确工作职责。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局《辽宁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辽工商发〔2016〕76 号),属于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由省局统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属于其他违法失信情形的,由企业的登记监管机关负责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十七)审慎把握列入政策。凡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但已经履行相关义务(如补报年报)而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由企业的登记机关监管部门负责提醒告知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省局暂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凡经提醒告知仍不申请移出的,再由省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凡因受到行政处罚等需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只适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通过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扩大适用范围。
(十八)认真落实惩戒措施。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能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辽政发〔2015〕38 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予受理。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让更多的企业和社会公众了解这一规定,切实重视严重违法失信可能带来的后果,主动履行法定义务,避免进入“黑名单”。
附件:1.住所通信联系整改承诺书(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