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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1日          编辑:程振春         来源:

辽食安办发﹝202312

关于印发辽宁省校园食品安全

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沈抚示范区食安办、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内各高等院校:

全面实施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 ,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拓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的途径,形成社会各界有序参与、有力监督的校园食品安全共治格局,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制定了《辽宁省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教育厅                

    2023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拓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的途径,形成社会各界有序参与、有力监督的校园食品安全共治格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员对高校、中小学、幼儿园、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简称“供餐单位”)等各级各类学校、供餐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由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会同市场监管、教育部门在选定的校学生会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及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人员(以下简称“社会共治代表”)中聘任,依照本办法赋予的职责对校园食品安全开展社会监督工作。

第四条 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教育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级食安办会同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负责辖区内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及年度考核工作。

各市、县(区)级食安办会同市场监管、教育部门每学期末,邀请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代表召开座谈会,总结和部署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 省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工作制度,结合校园开放日等活动,为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接受和配合校园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

第二章 聘 

第六条 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关心校园食品安全,热心公益事业,自愿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够按时完成交办的监督任务。

第七条 各级食安办商请人大、政协、机关工委、工会等部门推荐各级社会共治代表拟定名单,并提供给各校园在推荐监督员过程中参考使用,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全程指导。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分别负责推荐家长委员会代表和拟定名单中的社会共治代表,共同担任本校食堂、校内食品销售者和供餐单位监督员;家长委员会成员中有社会共治代表的可作为优先推荐人选。

各高校分别负责推荐学生会代表和拟定名单中的社会共治代表,共同担任本校监督员;学生会党员可作为优先推荐人选。

第八条 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实行聘任制,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的聘任,应当按照本人自愿、食安办会同属地市场监管和教育部门审查批准原则。

高校推荐学生会代表和中小学、幼儿园推荐家长委员会代表担任监督员的,需经所在学校和幼儿园考察同意,由食安办会同属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审查批准。

各县(市、区)级食安办组织市场监管、教育部门实施聘任工作,颁发由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监制的《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证》,对审查批准的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建立人员信息档案。

第九条 原则上,每个高校以校区为单位,聘任不少于1名社会共治代表及不少于4名学生监督员。每个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和校内食品销售者以校(园)区为单位,聘任不少于1名社会共治代表及不少于4名家长委员会监督员。

每个供餐单位聘任不少于1名社会共治代表及不少于4名家长委员会监督员;为多个校(园)区供餐的,由食安办会同属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家长委员会聘任工作。

第十条 各县(市、区)级食安办会同市场监管、教育部门加强对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的管理,期满后视个人能力和表现履行续聘或解聘程序。聘任期满,或聘期内不再从事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的,由实施聘任工作的县(区)级食安办收回相关证件。

(一)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每届聘期2年,聘任期满可以续聘。

(二)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前终止对其聘任:

1.聘任期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纪律要求的;

2.利用受聘身份从事食品安全监督职责无关活动的;

3.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职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4.因健康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

5.其他原因不再适宜担任的。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不具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资格和行政执法权限,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单独安排监督员承担或替代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得安排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食安办会同市场监管、教育部门对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加强履职培训,根据部门职责,通过线上、线下、发放资料等方式,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等方面培训;定期组织监督员开展观摩交流,提升履职能力。

第十三条 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坚持公益服务,对校园食堂、供餐单位、校内食品销售者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

(二)开展校园食堂和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实施“四督四看”,监督贮存、监督加工、监督设备、监督洗消,看校长(园长)负责制、看岗位责任制、看信息公开制、看食品安全自查等落实情况。

(三)开展校内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实施“五监督”,监督冷藏冷冻设施、监督不销售过期食品、监督不销售霉变生虫食品、监督不销售含有色情低俗标签食品、监督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

(四)原则上,每学期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不少于1次。

(五)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收集的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意见、建议,督促各类校园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内食品销售者立行立改,并向属地食安办报告。

第十四条 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参与监督的主要流程

(一)开展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时,出示《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证

(二)在校园、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陪同下,开展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

(三)监督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记录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存在问题等情况并由被监督单位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应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监督员不得利用受聘身份从事与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责无关的活动

监督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校园食品安全图片、录像、文字等信息资料

)监督员不得接受或向被监督者索取财物,不得利用监督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监督员在监督活动中获取的校园食堂和供餐单位经营情况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媒体、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和传播。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奖惩机制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级食安办会同市场监管、教育部门对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实行年度考核,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监督员,适时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七条 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章 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食安办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 11 16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