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场监管领域调整部分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和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解读
一、编制背景
按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行政处罚条款出现制修订时,需要对《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相关裁量权基准》《辽宁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四张清单”》(以下统称“一基准四清单”)进行调整。今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陆续进行了修订,相关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应当根据前述规定及时调整。
此外,2024年6月4日,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东北三省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后,《东北三省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互相交叉、有同有异,基层同时适用两个清单较为繁琐。
为及时调整裁量权基准、减轻基层负担、保障基层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省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2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3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内容,废止《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2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梳理形成《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版)》。
二、主要考虑
一是依据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情况,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调整。
二是落实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同时,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对应事项与裁量权基准同步调整。
三是合并《东北三省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最大程度减轻基层负担。
三、主要内容
裁量权基准共调整38项,免罚、从轻清单共调整90项,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增9项,废止11项。
二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更新1项。
三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更新1项。
四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更新1项。
五是调整《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增8项,废止4项。
六是调整《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废止3项。
七是调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版)》,新增65项,废止3项,更新1项,目前共160项。
八是调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版)》,新增9项,更新2项,废止10项,目前共127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