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解读
辽宁省市场监管领域调整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解读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8日          编辑:李拓宇         来源:

辽宁省市场监管领域调整部分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和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解读

一、编制背景

按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行政处罚条款出现制修订时,需要对《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相关裁量权基准》《辽宁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四张清单”》(以下统称“一基准四清单”)进行调整。今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陆续进行了修订,相关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应当根据前述规定及时调整。

此外,2024年6月4日,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东北三省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后,《东北三省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互相交叉、有同有异,基层同时适用两个清单较为繁琐。

为及时调整裁量权基准、减轻基层负担、保障基层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省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2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3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内容,废止《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2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梳理形成《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版)》。

二、主要考虑

一是依据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情况,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调整。

二是落实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同时,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对应事项与裁量权基准同步调整

三是合并《东北三省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最大程度减轻基层负担。

三、主要内容

裁量权基准共调整38项,免罚、从轻清单共调整90项,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9项,废止11项。

二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更新1项。

三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更新1项。

四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更新1项。

五是调整《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8项,废止4项。

六是调整《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废止3项。

七是调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版)》,新增65项,废止3项,更新1项,目前共160项。

八是调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版)》,新增9项,更新2项,废止10项,目前共127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