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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08日          编辑:隋雪萍         来源: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地方标准全过程管理机制,省市场监管局对2021年印发的《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5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对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作出系列部署,要求建立地方标准全过程管理新机制。同时,《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上位法相继修订或出台,国家层面也印发了《地方标准制定负面清单》。现行《办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需要,亟需修订完善。

二、主要考虑

(一)全面落实国家政策要求。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地方标准制定流程重建、标准体系重构、制度体系重塑,确保我省地方标准管理与国家改革方向一致。

(二)优化地方标准管理机制。细化部门管理职责分工,完善地方标准立项、项目延期、变更和终止程序,加大公平竞争审查和复审力度,构建权责清晰、运行顺畅的地方标准管理新机制。

(三)推动地方标准赋能增效。增设支持地方优势特色产业领域标准制定、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地方标准工作、支持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等内容,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重点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7章39条。

第一章 总则(第1条至第5条),明确了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制定原则及技术要求等内容。首次在《办法》中明确制定范围须严格执行《地方标准制定负面清单》制度,从制度源头防止地方标准越界制定;明确地方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确保与国家强制性规定和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有效衔接。

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6条至第9条),明确了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职责、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归口单位的管理职责,规定了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要求,首次增加公平竞争审查职责,明确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方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同时,支持各地区推动本地优势、特色产业参与标准工作,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进一步拓展标准供给渠道。

第三章 立项(第10条至第15条),明确了立项建议征集与通报、立项申请提出、立项审查评估与公示、立项计划下达及时限要求等内容。将制定、修订项目完成时限统一压缩至一般不超过12个月,进一步缩短标准制定周期。将原办法中原则性规定细化为具体可操作的程序,新增项目名称变更、拆分合并、终止等调整情形,明确延期时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填补了现行《办法》在项目过程管理方面的空白,提升标准项目研制效率。

第四章 起草、审查与发布(第16条至第27条),明确了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审核公示、标准发布、备案要求等内容。修改技术审查重点、专家组组成,提高条款的执行灵活度;增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起草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兼顾工程建设等特殊领域的起草规则差异;调整备案日期、发布日期表述,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第28条至第33条),明确了宣贯实施、反馈评估、标准复审、监督检查等内容。新增未按期复审的处理条款,要求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限期完成复审,督促归口单位及时开展复审工作。同时首次明确利用地方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规定处理,为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

第六章 其他(第34条至第36条),明确了简化程序、指导性技术文件、执行要求等内容。首次增设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制度,为新技术、新业态发展提供标准化支撑。

第七章 附则(第37条至第39条),明确了解释权限、实施日期及有效期等内容。明确“日”为自然日,统一了时间计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