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市场监管局推进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1日          编辑:市场监管办公室审核         来源:

各市、沈抚新区市场监管局: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辽宁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2013号)要求,我局制定了《省市场监管局推进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92 

                      省市场监管局推进食品药品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辽宁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2013号)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市监办函〔2019111号)有关要求,全面推进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结合我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准确把握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定位和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着力解决基层政府存在的公开随意性大、公开内容质量不高、公开平台不统一、解读回应不到位、办事服务不透明等问题,坚持标准引领、需求导向、依法依规、改革创新、试点先行,全面推进基层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动基层政务公开全覆盖,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二、推进安排 

  (一)全面落实标准指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4个方面19类公开事项,各地需抓好工作落实,于2020年底前,结合实际编制本地标准目录并实施,实行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实现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要求。 

  (二)试点完善规范体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安排,确定葫芦岛市兴城市为建立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共性公开事项目录及信息内容标准责任单位。2020年底前,在葫芦岛市市场监管局指导下,由兴城市市场监管局围绕公开事项、公开流程、公开形式等内容进一步加以细化,形成让群众看得到、易获取、好参与、能监督的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共性公开事项目录及信息内容标准。2021年上半年,在葫芦岛兴城市试点运行,在试点运行中不断总结完善,20216月底前形成可供全省推广的标准规范体系。 

 (三)编制全省统一规范。2021年底前,由试点单位全面总结经验做法,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药监局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论证研究后,编制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全省统一的共性公开事项目录及信息内容标准,上报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印发后,组织全省推广实施。 

  三、试点内容 

  (一)细化公开事项与标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基层政务公开的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和公开层级,提供了开展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基础性标准框架。试点单位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进行增加和细化。如监督检查结果等公开内容,可根据实际,对较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作出必要解释和说明,一并列入公开内容。 

  (二)规范公开工作流程。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主体要按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工作要求,注重全过程信息公开。要全面梳理和优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审查、发布、解读、回应等工作环节,推动各环节有序衔接。同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创新,进一步推动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三)统一公开载体和形式。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是针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为和服务事项,运用标准化手段,对公开工作及公开标准进行规范化要求,要根据具体事项需要、社会公众需求,选择具有针对性的公开渠道,丰富拓展公开渠道和载体。对公开事项中共性信息内容及其公开渠道、展示形式、信息保障等建立统一标准。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进一步强化公开理念,形成公开自觉。要严格按照“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公开主体,压实公开责任,切实把每一个公开事项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人员。 

  (二)全面推进落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目录,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全面提升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常态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各基层单位要加强横向沟通联系,主动争取宣传、网信、政务服务等部门支持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责任部门要保持纵向沟通交流,及时反馈意见问题,加强业务工作指导,上下联动、协调推进,确保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步调一致、标准统一。 

  (三)提升工作质量。各单位要加强信息保障,能够主动公开的一律主动公开,切实做到应公开、尽公开。要加强检查,对动态类、无效类信息进行清理,切实保护个人隐私。要拓展公开空间,多平台、多渠道及时推送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公开信息,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