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加强辽宁省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建议》(第1022号)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7日          编辑:市场监管办公室审核         来源:

 

  扈利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辽宁省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电动自行车作为交通工具,具有价格相对低廉,使用便捷等特性,得到了许多消费者的青睐。然而,随着电动自行车增量的不断扩大,也给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威胁。     

  根据代表建议,我们将立足职能,紧紧围绕“严准入、强监管、重规范”等方面,开展好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管工作,切实回应好代表关心、社会关切。 

   一、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 

      及时转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等重要文件,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求各市全面摸清区域内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取得生产许可、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获得强制性认证等生产企业情况;二是集中组织整改。对在调查摸底中发现的问题企业,按照要求责令企业制定整改计划,拒不整改的,依法注销或吊销相应的生产许可或认证项目;三是加强日常监管。要求各市结合工作实际,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低速电动车产品行为。 

  二、认真落实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2018515日,国家工信部发布了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9415日正式执行,管理模式由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 

  为推进新标准实施,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我局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及省公安厅及时转发了《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文件, 要求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管理。认真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自2019415日起,我省范围内凡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等行为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严查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和非法改装电动车等行为,依法责令违法生产、销售企业停止生产、销售;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同时,我局将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加强对全省范围内电动自行车认证活动监管,对省内电动自行车获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规范认证行为。 

  三、加大监督抽查力度 

  年初,我局印发了《省局2019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涉及抽查电动自行车30批次、蓄电池30批次。通过公开遴选、公示,确定了抽样和检验机构。目前,已部署开展监督抽查计划任务,预计6月底完成监督抽查工作。我局将及时公开抽查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将抽查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