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公安食药警察大队加强对豆芽生产经营中违规添加药物的查处力度的建议》(第1418号)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7日          编辑:市场监管办公室审核         来源:

 

鄂晓泉代表: 

  您在省人大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公安食药警察大队加强对豆芽生产经营中违规添加药物的查处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豆芽是我省人民群众普遍消费的一种蔬菜。豆芽菜质量,事关人民生命健康,事关豆芽菜产业健康发展,您的建议充分体现了社会对豆芽菜质量安全的高度关切。 

  一、 加强豆芽菜市场监管,严把销售质量关 

  一是把好市场准入关。严格市场监管,督促豆芽菜经销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采购豆芽时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并留存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豆芽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实现豆芽来源可追溯。 

  二是督促市场开办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监督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豆芽质量安全风险防控。进场豆芽由市场开办者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对无法提供豆芽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的,不允许在市场销售。市场开办者发现销售的豆芽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等违法情形的,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是加强进入市场的豆芽菜抽检工作。2018年省食药监局组织全省对豆芽菜共抽检836批次,其中不合格16批次,不合格项目是4-氯苯氧乙酸钠,依规定进行了处理;2019年,省市场监管局计划开展豆芽国省抽44批次。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以蔬菜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超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等为重点主体,以是否查验供货商产地证明或供货凭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市场开办者是否进行入场检验等为重点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豆芽销售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努力维护豆芽菜消费安全。 

  二、针对豆芽生产监管难题,推动严格依规监管 

  目前,对豆芽是属于初级农产品,还是生产加工的食品;豆芽制发行为是食品生产行为还是种植行为有争议。如果属于初级农产品,应该适用蔬菜的相关标准,就允许生产中加入农药和化肥,由农业农村部门监管;如果是食品生产,应该适用食品安全管理的标准,则绝对不允许加入化肥和农药等非食用物质,由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从目前相关标准、各地作法和司法判例来看,豆芽属于食用农产品,由市场监管部门按食品监管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行政。理由是: 

  1.有关法律、标准和部门文件将豆芽定性为食用农产品.与豆芽有关的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绿色食品 芽苗类蔬菜》(NY/T1325-2015)、《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9年版)》等都认定豆芽为“新鲜蔬菜、芽类蔬菜、蔬菜类植物性食品、芽苗类蔬菜”,不属于“加工蔬菜”;农业部第1490号公告、卫生部[2004]212号批复、国家质检总局[2009]202号复函、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对信访事项的回复》(20131115日)、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等皆认定豆芽为“芽菜类代表作物”,“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豆芽应属于初级农产品”,“豆芽为食用农产品”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根据这一定义,液体种植的豆芽、豆苗等其它蔬菜和菌种等都属于初级农产品。2015413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农业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布第11号公告,要求: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凡在豆芽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但此公告要求随即被20158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规范《绿色食品芽苗类蔬菜》(NY/T1325-2015)所否定。与2007年旧标相比,该《行业规范》增补了6-苄基腺嘌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4项卫生指标,标准限定6-苄基腺嘌呤农药残留为0.02毫克/千克,该标准明确豆芽等芽苗类蔬菜允许相关农药残留存在。行业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得到执行,而农产品的生产标准由农业农村部门执行。 

  2.我省和全国各地对豆芽的监管标准不统一.据了解,目前,我省14个市中,沈阳、本溪、丹东、阜新、盘锦、铁岭、朝阳七市明确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管,大连、抚顺、锦州、营口、辽阳、葫芦岛等六市没有明确监管部门,鞍山市明确由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全省对豆芽生产企业均未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2012425日,沈阳市农经委组织了农药、食品、肥料、兽医、植保、卫生、质检等方面专家,起草制订了我省豆芽的地方标准DB21/2036-2012,明确规定了芽菜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清洁消毒、人员要求、生产技术、产品采收、质量检验、包装运输及生产记录等规范要求。沈阳市农经委规定在沈阳地区凡设计日产量能力达到50吨以上的企业,由市农经委审批后,市工商局发营业执照,市卫生局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目前,沈阳市已有绿生源、福多多、福来、福成等四家豆产企业通过审批,从事豆芽菜生产。外省市情况了解不全。如,北京市《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4版)》,允许豆芽中检出百菌清、多菌灵、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福美双、土霉素、氯吡脲、乙烯利等杀菌剂类农药、植物激素类农药和抗生素类药物;浙江省食安委办(201219号文件要求,豆芽生产单位和个人使用农药、肥料等投入品必须严格遵守《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禁止违法使用未登记在豆芽菜上的农药肥料等。说明北京市、浙江省等按照初级农产品来认定和管理豆芽。全国有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按当地政府要求依据食品标准监管豆芽后,相关芽苗种植者抵触相当大,引发了大量的法律问题,质疑市场监管部门没有监管职权,属于违法行政。 

  3.司法判例认定豆芽不按食品监管。2015616日,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5)连刑初字第00114号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鲁某某虽在生产绿豆芽的过程中使用了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但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人在豆芽上喷洒“速长王”后所检测出的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等三种物质对人体能造成何种危害,该三种物质的安全性亦尚不清楚,故不认为是犯罪。对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本院不予采纳。当年反响很大的“毒豆芽”案审判终结,当事人无罪。省高检第四检察部对此案进行了审查,没有提出异议。依据《刑法》第144条和“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说明司法机关认定豆芽不能适用食品标准。20143月,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安办、省卫计委、省食药监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了“问题豆芽菜”案件处理联席会议,对这类案件达成几点共识:第一,豆芽系芽类蔬菜;6-苄基腺嘌呤属植物生长调节剂,不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豆芽成品中的6-苄基腺嘌呤成分属于农药残留。第二,豆芽制发过程中添加6-苄基腺嘌呤的行为不宜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综上,目前,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对豆芽按照食品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容易引发法律问题。 

  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豆芽销售监管,同时借鉴浙江等省的做法,推动省食安委组织司法机关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明确豆芽标准的认定,更好地控制豆芽质量安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