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修订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的建议》(第004号)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7日          编辑:市场监管办公室审核         来源:

 

庄家有等13名代表: 

  首先感谢各位代表对我省食品工作的关注和关爱!各位代表提出的建议关注点和切入点非常准确,提出的关于修订《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建议醍醐灌顶,对我们今后的修法及监管工作都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对建议内容进行了认真学习研讨,并认真拟定了答复意见,现汇报如下: 

  一、修订《条例》是持续深化食品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 

  201834日,在《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提出,改革和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同,形成市场监管合力。313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等工作,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这是党和国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体制、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加强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举措。 

  2018112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整合了原省工商、质监、食药局食品监管以及物价监管、工信委、商务厅的部分职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后,为将食品安全监管融入大市场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协同、形成市场监管合力,根据中央、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部署,推动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改革后各部门的职责调整了食安委组成部门名单;代起草修订了《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条例》是由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代起草,并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31日起正式施行的。当时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基本上是食药监部门一家唱独角戏,远没有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面对改革后的监管体制和模式,原《条例》中的主要监管部门名称、职能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为适应新时期监管工作需要,修订《条例》显得尤为必要。 

  二、修订《条例》是全面贯彻“四个最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大政方针的要求 

  早在2015529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今年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的党内法规,为我们做好新时期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也为推动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提供了长效机制。 

  目前,由我局代起草的《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已经完成了征求意见等前期工作,待省政府常务会和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即将以省委两办名义印发实施。《实施细则》对我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职责、考核监督、奖惩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责任清单》对省委省政府每位领导的食品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这种做法是全国首创,体现出了省委省政府抓好食品监管工作的政治站位,也体现出省委省政府主动作为、敢于负责、敢于攻坚、敢于担当的实干精神。5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十二个方面共五十一项具体要求,省食安办正在按照省委求发书记的批示精神,征求食安委组成单位和各相关部门意见,拟定我省贯彻落实方案,代起草我省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报告。 

  《条例》作为我省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抓手,必须符合上述大政方针的要求,符合深入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体系,逐步完善“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要求。所以,现阶段对《条例》进行修订既是政治上的要求,也是业务工作上的需要。 

  三、《条例》实施以来的一些实际操作上的问题表明需要修订 

  政处罚既应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也应起到教育违法者及其他公民自觉守法的作用,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做出不同的处罚决定。 

  诚如各位代表建议中所阐述的,《条例》中存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户、食品小摊贩的违法行为处罚过重、处罚条款过于笼统,不够细化,且罚款数额固定、监管对象不够全面”等对我省食品安全现状适应程度不够吻合、处罚尺度不够灵活细化、监管对象不够全面等具体问题。 

  除此之外,我们还发现很多目前食品安全工作与《条例》内容不相适应的地方,比如:食品安全领域除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严格执法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社会组织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至关重要,需要加以完善;食品添加剂的不当使用是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之一,其中亚硝酸盐和食盐外观一样,极易误食误用,应当重点加强管控;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发展规划,鼓励或限制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的数量、规模,引导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民生实际,向高质量发展。 

  上述问题导致我们基层执法人员日常监管工作中出现了有法不好依、依法处罚难以服众、依法处罚难以执行、不依法处罚又担心被追责的“不会管”、“不敢管”的心理,因此,尽快修订《条例》就显得尤为重要,使其既适应上位法的规范,又能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食品工作实际,成为监管工作中孔武有力且方便适用的法律规范。 

  四、关于修订《条例》的工作思路和步骤 

  一是充分调研我省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力争做到有的放矢。深入研判在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上,非法添加、滥用添加剂、制假售假等问题;在城乡结合部、农村等地区,“小、散、乱”现象较为普遍等问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诚信意识不够强等问题;设备设施仍达不到保障条件,一些地区和部门监管能力和检验检测建设水平尚与工作实际要求有一定差距等问题。 

  二是积极论证拟修订条款的可行性。我们将围绕监管主体部门、降低对“三小”的监管覆盖、日常监管措施及违法行为处罚额度等一系列问题全面深入地开展调研论证,待论证成熟后适时提出修订草案。 

  三是不等不靠,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由于修法工作必须的程序要求,不可一蹴而就。在积极论证修法的同时,我们还将积极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强化“三小”监管,规范“三小”经营行为。加大推进小作坊、小餐饮等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许可制度,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设立“三小”生产经营的食品禁止性生产经营“负面清单”,进一步加强监管,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从源头解决我省“三小”监管难题。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征信系统加强监管和建设,严防食品经营者的失信行为。省市场局各食品业务处室正在着手制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小型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基本规范,主要以“一看即懂、可操作性强、简洁明了”为原则。 

  四是严格遵循上位法的相关规范,借鉴兄弟省份的先进做法,做好我省《条例》的修改工作。 

  今年326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代起草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草案细化了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职责和问责措施,依法按程序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并完善了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等制度,确保食品安全,维护人民健康。 

  待国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正式公布后,我局将结合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实情,统筹考虑与其他法律法规在具体内容上的衔接,提出修订《条例》的立法计划,并按立法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加快推进我省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更加主动的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主动向各位代表汇报相关工作情况,积极征求代表的指导意见和工作支持,使我们的工作能够更上一个台阶。 

  再次感谢各位人大代表对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