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规范工商登记中美容美发名称及经营范围表述用语的建议》(第1099号)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7日          编辑:市场监管办公室审核         来源:

 

  程利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工商登记中美容美发名称及经营范围表述用语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实践工作中,只要申请登记的经营项目不为国家所禁止,且内涵清楚不会引起社会误解,登记机关基本不会驳回。“美体”“皮肤护理”就属于这样的经营项目,而且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中有相关表述,他们同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居民服务业”、中类和小类“美容服务”(脸部美容服务、美甲服务、纹身美容服务、其他美容服务)。因此,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可以含有“纹身”“美体”“皮肤护理”等字样,个别登记机关可能对相关规定把握尺度偏严,出现了不予核准的情况。查询全省登记业务系统显示,全省经营范围含有“纹身”字样的市场主体(含已办理注销登记的,下同)381户,含有“美体”字样的市场主体10315户,含有“皮肤护理”字样的市场主体2689户。 

  “纹饰”一词在您提到的《美容师国家职业标准》中,属于美容服务中的一项技艺,在这种特定的文献中确实不会引起人们误解。但在大多数场合中,可能会是另外一种含义。查询百度百科显示,纹饰指提花织物上的花纹图案。主要题材分为自然景物和各种几何图形(包括变体文字等)两大类,有写实、写意、变形等表现手法。因此,用“纹身、纹甲、美体纹饰、美甲纹饰”等替代“纹饰”更加规范易懂,也更有利于相关业务的开展。 

  为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社会,有效解决办事难问题,更好地打造营商环境,按照您提出的建议,下步我们打算: 

  一是大力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着眼解决企业“起名难、效率低、不自主”问题,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自行比对、自动审核,企业名称登记与企业登记一次办理。对于单独从事美体服务的市场主体,允许其在名称中使用“纹身、纹甲、美体纹饰、美甲纹饰”“美体”“皮肤护理”等作为行业特点。 

  二是合理把握监管尺度。《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美容服务”,包含了脸部美容服务、美甲服务、纹身美容服务、其他美容服务等。从事美容服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可以正常从事医疗服务之外的相关经营活动,登记机关不按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进行认定和处理。 

  三是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对经营范围的自主选择。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既可以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大类,也可以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中类或小类,还可以是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的其他经营项目,如“纹身、纹甲、美体纹饰、美甲纹饰服务”“美体服务”“皮肤护理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