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加强对不良营销手段市场监管的建议(第1322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1日          编辑:系统管理员         来源:

辽市监提〔2022〕62号

郭玉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不良营销手段市场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

  按照部署,今年我局制定并印发了《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坚持教育宣传、依法打击、整治规范“三箭齐发”,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整治涉老“食品”“保健品”等领域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欺诈消费者等乱象行为。

  为切实加强社会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我省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部署,我局在5月10日辽宁卫视新闻中,组织播出市场监管治理养老诈骗消息公告;在5月12日《中国市场监管报》发表题为《聚焦涉老市场涉诈等突出问题 辽宁专项执法守护“养老钱”》的消息文章;通过公众号,向社会发布投诉举报信息和视频宣传片11期,组织全省各地发布养老诈骗专项整治行动公告,发布投诉举报受理电话,不断创新和丰富宣传形式和内容,截至目前,全省实地向经营主体走访宣讲1670人次,发放宣传册(单)6836份,张贴标语、横幅27个,为打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持续营造了强大宣传声势。

  二、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整治

  2021年,按照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的通知》(教基厅函〔2020〕28号)工作部署,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积极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了针对校外培训机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集中整治工作。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计约谈企业29家,指导纠正问题条款252条,下发行政建议书67份、责令整改通知书10份,配合教育部门以和解方式处理校外培训收退费纠纷共计10起,服务合同中存在的“最终解释权”及收退费等不公平格式条款及时得到纠正。同时,配合教育部门积极推行《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简称《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工作,全系统通过相关公众号等推送《培训合同(示范文本)》6109余份,引导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签约履约行为。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推动全省打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加强线索排查处置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加强对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范监管。积极配合商务、教育、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针对预付式消费较为集中的行业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从治本的角度规范预付费经营行为。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