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加强交通路口随意散发广告治理的建议(第1401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3日          编辑:市场监管办公室信息         来源:

曲福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交通路口随意散发广告治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交通路口随意散发小广告,不仅影响市容环境,更严重威胁交通安全。对此现象的治理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齐抓共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审批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宣传品和广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宣传品和广告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取消了广告发布登记,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外,其他广告发布前不需要审查。

交通路口随意散发广告的治理,需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共治。对沿街派发广告人员,由公安机关现场劝离,并移交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对在交通路口派发广告影响交通的行为,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理;广告涉及制售假证、开假发票、涉黄、涉赌及诈骗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对于散发涉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应审批而未审批,以及掺杂虚假、欺诈等内容的广告,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对发布虚假广告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省市场监管局落实监管责任,加大违法广告源头管控。2021年我局组织制定了辽宁省《广告经营单位业务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填补了我省广告行业标准空白,规范了广告经营单位的基本业务程序和规范操作流程,细化了相关工作要求和主体责任,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广告经营单位业务管理,推进行业自律,推动广告业标准化发展,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大违法广告的源头治理,通过监督管理等措施,督促广告经营单位落实广告审查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作用,加强与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发挥集体智慧,实施联合惩戒,共同为建设和谐宜居城市发挥重要作用。

感谢您对我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