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福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交通路口随意散发广告治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交通路口随意散发小广告,不仅影响市容环境,更严重威胁交通安全。对此现象的治理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齐抓共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审批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宣传品和广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宣传品和广告”。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取消了广告发布登记,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外,其他广告发布前不需要审查。
交通路口随意散发广告的治理,需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共治。对沿街派发广告人员,由公安机关现场劝离,并移交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对在交通路口派发广告影响交通的行为,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理;广告涉及制售假证、开假发票、涉黄、涉赌及诈骗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对于散发涉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应审批而未审批,以及掺杂虚假、欺诈等内容的广告,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对发布虚假广告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省市场监管局落实监管责任,加大违法广告源头管控。2021年我局组织制定了辽宁省《广告经营单位业务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填补了我省广告行业标准空白,规范了广告经营单位的基本业务程序和规范操作流程,细化了相关工作要求和主体责任,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广告经营单位业务管理,推进行业自律,推动广告业标准化发展,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大违法广告的源头治理,通过监督管理等措施,督促广告经营单位落实广告审查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作用,加强与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发挥集体智慧,实施联合惩戒,共同为建设和谐宜居城市发挥重要作用。
感谢您对我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