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食用盐市场流通监管 切实落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控制措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谷渊委员的建议很好,反映出了当前食盐行业出现的问题和产业发展趋势,并对建立非碘盐定点销售审批机制和孕妇专用盐定点销售机制提出了很好的建议。目前,由于处在食盐体制改革过渡期,全省对食盐的监管尚未有效形成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四位一体行业治理体系。下一步,食盐监管的相关部门将在省政府的统筹部署下,紧密联系、合作共治,共同打造我省安全放心、营养适宜的用盐环境。
一、加强协调配合,食盐监管实现联动共治
2018年10月,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辽委办字[2018]56号)要求,明确“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由省工信厅移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省委和国家总局的要求,以食盐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为重点,实行风险管理,采取许可准入、监督抽检、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举措,全面开展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省市场监管部门与省工信厅共同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食盐监管职能,建立食盐监管的配合衔接机制,督促和指导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对监督抽检、日常检查中发现涉及的食盐安全问题及时相互通报,实现信息共享,有效保障我省食盐消费安全。
二、推进食盐体制改革,严格落实食盐市场准入制度
(一)全面建立非碘盐专产专营制度。省工信厅联合相关部门以加强非碘盐行业管理为工作目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突出非碘盐全环节治理,建立非碘盐专产专营制度,鼓励非碘盐生产企业开展批发业务,在我省全面实行非碘盐定点生产、定点销售。为保障工作意见的顺利实施,切实做到有法可依,由省工信厅作为牵头部门着手修订《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增加非碘盐定点专产专营等相关内容,完善我省盐业法律体系。目前,条例修订工作已经着手准备,今年将重点做好调研和论证工作,待准备工作完成后将正式启动《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修订。
(二)开展食盐企业跨区经营备案工作。研究制定食盐跨区域经营信息备案的办法和流程,起草跨区域经营备案通知、《关于做好食盐跨区域经营信息告知工作的报告》、制作了《告知审批表》和网上公示模板等材料,多家外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跨区域经营完成备案,并在省工信厅网站上进行公示。下一步,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和国家盐业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进一步完善食盐专营制度,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跨区经营,充分释放食盐市场竞争活力。
(三)认真做好食盐生产经营许可发放工作。为加强对全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省工信厅提供的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目录,按照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的审查细则,经审核后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风险分级监管指导意见,完成对食盐生产经营企业的风险等级划分和调整工作,并按照风险等级对应的监管频次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基本做到食盐监管全覆盖。
(四)持续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通过推进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超市”等模式,严把食盐源头采购关,以“放心肉菜”示范超市为引领,指导各地督促超市把好食盐源头采购关、卖场进货关、销售关,确保食盐消费安全。截至目前,全省共有134家家食品销售企业进行申报并开展创建。
(五)进一步加强食用盐监督抽检工作。自市场监管部门履行食用盐监管职责以来,全省每年都安排食用盐抽检任务。2019年,全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建设年活动,安排食用盐专项抽检146批次,所检产品全部合格,食用盐食品安全状况良好。2020年,全省食品安全抽检实施方案已下发,计划抽检食用盐150批次。
三、加大食盐科普宣传力度,营造理性健康的消费环境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通报2018年全国碘缺乏病监测和水源性高碘地区监测情况的函》,我省孕妇尿碘中位数为137μg/L,不属于孕妇碘营养不足的地区。您提出的建立孕妇专用盐定点销售机制非常有建设性。下一步,为保障我省消费者和孕妇营养处于适宜水平,逐步提高消费者对食盐的认知能力,全省各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加强食盐科普宣传和消费提示,并适时出台孕妇专用盐的相关制度,在部分地区试点推行。
(一)举办“食品安全宣传周”广泛宣传。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期间,食盐监管相关部门通过报刊、电视、网络、广播等多种渠道,采取发布健康消费、科普视频等方式,普及和宣传碘缺乏的危害及食用加碘盐的必要性,消除我省碘缺乏风险隐患。
(二)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宣传。要求和指导食盐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营场所、新闻媒体开展食用加碘盐的宣传,重点宣传普通人群和孕妇如何辨识盐碘含量,引导消费者合理采购、食用加碘盐,逐步改变我省居民不合理的饮食习俗。
(三)试点推行孕妇专用盐专柜销售。鼓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按照(GB26878-2011)标准生产一定数量的孕妇专用盐,指导省内销售企业开设孕妇盐销售专柜,适度提高我省孕妇碘营养水平。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