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丽杰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制定《辽宁省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你们对我省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注。网络食品特别是网络餐饮服务作为近几年新兴的餐饮经营业态,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移动手机终端的普及,其通过便捷直观的网络订餐、送餐上门的消费方式给广大消费者提供极大的餐饮消费便利。据统计,我省在美团、饿了么等第三方平台上网络餐饮企业数量达到17万户,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网络餐饮服务由于经营主体和经营环节增加及虚拟性和跨地域特点,为食品安全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
一、关于出台我省管理办法必要性的情况说明
针对网络餐饮经营业态的快速发展,以及所带来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风险,近年来,国家和省里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016年4月,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依法取得资质、合法开展经营,严把准入机制、强化信息公示,规范加工行为、强化送餐留样管理,建立协作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惩戒制度、推动社会共治等五方面意见。
2016年7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该办法共四十八条,包括总则、网络食品安全义务、违法行为查处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行政处罚等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7年11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共四十六条,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网络餐饮服务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义务、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对网络餐饮服务监管中行政管辖、行政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8年12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2019年3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实施。第三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和交易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确需了解有关信息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多次出现入网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网络餐饮服务监管工作。2018年4月,辽宁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规范网络餐饮服务行为。严格落实《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试行线上线下联动监管,线上重点检查网络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否明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公示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线下重点检查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具有实体店,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及编造、伪造、借用、冒用他人许可证经营等行为。对严重违法的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及时通知网络第三方平台立即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严格落实网络订餐平台责任,保证线上线下餐饮同标同质,保证一次性餐具制品质量安全,所有提供网上订餐服务的餐饮单位必须有实体店经营资格。”
综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目前暂无需制定我省地方性法规。
二、我省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一)以省政府食品安全建设年为抓手,全面推进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019年,按照省政府食品安全建设年工作部署,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了十大重点任务,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建设列为首要任务。一是运用“互联网+监管”信息技术,实施线上线下联动监管。采取严格资质审查、信息公示、签订食品安全承诺、线上监测、线下核实查处、约谈第三方平台、发布警示信息等措施,切实加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建设。2019年,省市场监管局运用互联网爬虫信息技术,对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开展三次线上监测、线下监管工作,全省累计下线问题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5565家,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学校食堂商户217家全部下线,责令整改102家,关停无证经营118家,立案查处17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许可证公示率较上年度提升50个百分点。二是深入“政企合作”,实施“以网管网”,推进智慧监管。2019年10月,省市场监管局与美团点评集团签署《食品安全战略合作协议》,在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共同做好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管控、建立消费维权合作机制、加大违法行为共同治理力度、提高网络市场诚信经营水平等五个方面开展战略合作,通过“以网管网”,切实加强网络食品安全。三是全面推进网络餐饮“食安封签”。2019年,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全省网络餐饮“食安封签”示范推进会,全省沈阳、大连、丹东、辽阳、葫芦岛等5个市已经开展“食安封签”工作,2019年,美团等第三方平台累计在我省投放400万张食品安全封签。四是开展明察暗访,对各市工作进行督导。省市场监管局组成督查组,对各市网络餐饮问题单位查处情况进行明察暗访,确保网络餐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二)立足职能,加强肉菜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一是组织实施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在省商务厅统一组织领导下,目前我省沈阳、大连、辽阳、铁岭、朝阳、盘锦等市完成了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建设,实现对试点企业猪肉和蔬菜的流通环节进行追溯。二是逐步完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省级管理平台。根据商务部相关文件要求和辽宁省追溯体系建设实际情况,省商务厅组织建设辽宁省重要产品追溯省级管理平台,整合了各试点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相关数据。
(三)多措并举,持续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一是探索创新治理模式,严把农产品产地准出关。为推动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省农业农村厅加强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意识,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从农田到餐桌全程可追溯,根据《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农质发〔2019〕6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辽宁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辽农办质发〔2020〕144号),方案对于合格证的开具主体和品类、合格证样式和内容以及具体工作要求等进一步明确。二是切实强化监管执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保障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以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为原则,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和非法生产经营违禁农业投入品行为为抓手,坚持源头治理,强化重大案件查处,全面加强监管执法,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稳中向好。2019年,全省农业部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61783人次,检查生产经营主体23726家次;查办各类行政执法案件共189起,结案165起,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起。通过实施严格监管,2019年,全省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率达97%以上。
(四)发挥职能优势,建立健全打击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长效机制
一是严厉惩治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我省公安部门持续深化“净网”专项行动,重拳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黑客犯罪等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的犯罪行为,重点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源头的破案攻坚,对窃取、贩卖、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全链条、全方位侦查打击。二是加强行业监管和法律指导。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刑法》中的相关规定,省公安厅联合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指导规范案件的侦办、起诉和审理工作,严格依法惩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2020年,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建设年工作的部署,我省将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五大行动”和食品安全示范创建“五大活动”,其中包括开展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创建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和示范店,实施线上线下联动监管,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由沈阳、大连、盘锦向全省各地延伸,形成全域创建氛围,强化食品全过程、全流程、全链条监管,促进全省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积极推进“互联网+食品”监管,开展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提升智慧监管和社会共治水平
一是坚持“以网管网”,全面落实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及入网商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网络餐饮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实施网络食品安全治理,建立完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规范,推进线上线下监管联动,强化网络食品监测,规范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提供者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网络食品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全面推行网络餐饮“食安封签”,2020年底前将实现全省“食安封签”全覆盖。二是加强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战略合作。深化与美团点评集团战略合作,推进与腾讯、饿了么等第三方平台在数据共享、食品质量管控、消费维权合作机制、违法行为惩治力度等方面“政企合作”,提高我省网络食品智慧监管水平。三是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扩大“明厨亮灶”实施范围,在美团和饿了么等第三方平台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进一步引导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四是开展“互联网+信用”监管。制定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系统,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意识和信用水平,提升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降低社会治理的制度性成本,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兴市场监管机制,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二)进一步完善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保障全省重要产品安全消费
一是继续推动我省试点市肉菜流通追溯链条贯通、关联工作。提高数据质量和真实性,进一步抓好增点扩面工作。二是建立全省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利用商务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追溯体系系统对接,逐步将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危险品、特种设备、辽宁特产等重要产品纳入我省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实现上下游信息互联互通,开通统一的公共服务窗口,向社会公众提供追溯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建立和发展追溯产业体系,实现全省重要产品安全消费的长远目标。
(三)进一步探索食用农产品监管模式,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一是进一步实施严格监管,扎实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制度。全面推动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生产者自我质量控制、自我开具合格证和自我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探索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新模式。二是进一步落实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广普及科学种植养殖技术,保障食用农产品“产出端”质量安全。
(四)进一步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源头治理公民个人信息被披露的安全隐患
一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贯彻执行《网络安全法》,对违法违规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等网络乱象依法整治,排查整改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和数据安全隐患,对网络服务者不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二是督促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网络服务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管理,严格内部审计工作,对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积极开展侦查打击工作。
感谢你们对我省网络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支持我省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