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1431417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胡占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市场准入的建议》(第1431417号)由我局会同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省住建厅办理。在此,对您心系民生、关注饮用水安全的责任担当表示由衷钦佩和衷心感谢!
现制现售饮用水作为一种便捷的饮水方式,近年来在居民小区、商铺等场所较为多见,在满足部分居民消费需求的同时,其卫生安全和市场秩序管理问题也日益受到社会关注。您的建议深入分析了当前该行业在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并从市场备案、管理主体、规范市场等方面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对于我们改进工作、强化监管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我们认真研究了您的建议,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现将有关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考虑答复如下:
一、关于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强化责任的问题
我们完全赞同您关于强化经营者主体资格管理和责任意识的建议。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证照分离”的要求,经营主体从事一般性经营活动,首先应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对于涉及需要许可的特定经营项目(后置审批事项),则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向相关审批部门申请许可。而如“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许可”等个别许可,则由国务院决定保留为前置审批事项(“先许可、后发照”)。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属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领域,为后置审批事项,需依法取得相应的卫生许可。
为落实“证照分离”改革精神,提升跨部门协同监管效能,市场监管部门于2019年起,全面推行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跨部门共享的“双告知”制度。即在经营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后,市场监管部门会将经营者登记注册相关信息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辽宁省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及时告知相关的许可审批部门,以便相关部门及时掌握经营主体情况,依法开展后续许可和监督管理。这一机制的建立,正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为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摸排和日常监管提供信息支撑,有助于促进各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强化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我们将进一步优化信息推送机制,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信息的高效利用,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关于确定管理主体,明确责任的问题
厘清部门职责,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是确保现制现售饮用水安全的关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原卫生部《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21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1〕57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从我省情况看,相关疾病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公共卫生监督等监管职能现整合至省疾病预防控制局)是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卫生许可、日常卫生监督和水质检测等进行管理。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在协办意见中明确,作为卫生健康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持续加强对全省现制现售水的监管,从源头把控涉水产品质量、聚焦设备环境卫生、强化水质抽检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有力保障了现制现售饮用水安全。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现制现售饮水机通常设置在居民小区等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场所内。我们认为,强化物业服务企业在设备进驻管理、场所环境维护等方面的责任,对于提升末端管理水平至关重要。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加强住房建设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履行其在设备进驻和日常管理中相关责任的指导和监督,有助于形成政府监管与基层自治相结合的管理格局。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的问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市场、设定准入条件的建议,切中当前行业发展的关键。现制现售饮用水行业确实存在技术门槛相对较低、易出现无序发展的问题。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在协办意见中也指出,当前国家层面对于现制现售水技术标准、规范尚不健全,对检测频次和具体检测项目等缺乏针对性、实操性的规定,这是制约监管效能提升的一个重要因素。
尽管面临标准规范不足等诸多挑战,各相关部门仍在努力加强管理。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要求现制现售饮用水从业者必须使用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设备,并督促及时更换滤芯、公示检测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查处各类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着力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从长远看,解决现制现售饮用水行业的规范发展问题,根本上仍需要国家层面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行业准入标准,明确技术要求、卫生规范和检测频次。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关注现制现售饮用水市场的发展动态,并积极采取措施:
一是加强部门协同。进一步深化与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省住建厅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二是密切关注国家层面在现制现售饮用水标准规范制定、法律法规修订方面的动态,并适时从市场监管角度提出意见建议,支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推动相关管理体系的健全完善。
三是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和诚信自律水平。
您的建议对我们改进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落实,不断提升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安全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