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加强老年代步车管理的建议(第1431090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02日          编辑:聂洪伟         来源:

董艳红代表:

现就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老年代步车管理的建议提出答复意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和义务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老年代步车虽然确实有现实需求,但在国家相关政策出台之前又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这是一个社会综合治理问题。市场监管部门作为产品质量监管部门,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相关产品质量,依职责每年都将汽车零部件、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纳入《辽宁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加强汽车零部件、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2024年,我局抽查机动车制动液、润滑油、轮胎、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件等汽车相关产品240批次,10批次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4.2%。抽查电动自行车及充电器、充电电池50批次,9批次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18%。已通过省局官网和省局微信公众号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报,相关市市场监管局对不合格产品销售单位依法开展后处理工作。

2025年,我局制定《辽宁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5年版)》和《2025年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持续对汽车零部件、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公开监督抽查结果交办相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后处理。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公安、工信等部门积极推动老年代步车规范化管理,做好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为老年人安全出行提供质量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