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利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电动自行车地方性法规立法保障新国标有效实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每年都将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纳入《辽宁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加强产品质量监管。
2024年以来,我局制定《辽宁省市场监管系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以销售环节为整治重点,组织全系统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累计检查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3.2万家次,立案查处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违法案件787件,其中非法拼改装案件249件。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841批次,发现不合格产品238批次,依法做好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广泛宣贯《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强制性标准,引导经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
2024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明确省公安厅牵头起草《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5月又印发《辽宁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提出制定出台《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保障措施,随后省司法厅于7月召开《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起草工作推进会,9月再次征求《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意见,我局均依照法定职责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2026年,我局制定《辽宁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6年版)》和《2026年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管,积极配合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部门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
特此答复。

辽公网安备210105020004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