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清理整治法律咨询类公司的建议》(第145019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04日          编辑:登记注册处         来源:

省十人大五次会议

关于清理整治法律咨询类公司的建议

(第1450193号)建议答复

王方皓代表

提出的关于清理整治法律咨询类公司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省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关心支持。我局作为该建议的主办单位,会同省司法厅认真研究办理,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在准入环节,商事登记遵循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市场准入管控、登记限制职权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予,法无授权不可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了经营主体登记的条件、材料、流程及禁止登记的法定情形,未授权市场监管部门对法律咨询类公司设置特殊登记限制、前置审批或准入门槛。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第六十四条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咨询、法律信息咨询等经营性服务,未被列入全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或限制准入领域,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允许经营主体选择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这一经营事项,并明确为不需前(后)置许可的一般事项区别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需司法行政部门专项许可的法律服务机构,普通法律类商事公司从事市场化、经营性法律辅助服务,按现行法规、法规不属于法定特许经营、专项许可行业。任何行政部门不得对其登记注册予以限制。

综上,法律咨询类公司登记注册不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内,无前(后)置审批要求,按现行法律、法规,司法、市场监管部门无权对其登记注册实施限制、驳回或以其它方式禁止

在事中事后监管环节,省司法厅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将通过将进一步加大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律师法》及司法部关于禁止律师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违规合作的相关规定。同时,省司法厅正研究起草《辽宁省律师行业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合作承揽业务管理规定(试行)》,明确禁止律师在法律咨询类公司中兼职执业,禁止律师事务所出资设立或变相控制法律咨询类公司,禁止律师以支付案源费、挂靠、联合办案等形式与法律咨询类公司进行业务合作。对违反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

我局将积极配合省司法厅做好法律咨询类公司涉嫌违规从事律师业务的查处工作,持续关注法律咨询类公司的准入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