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禁止在中小学周边经营成人用品店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校园周边经营主体排查整治
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历来高度重视中小学周边的管理,后续,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将共同研究涉及校园周边存量经营主体的排查问题,依法依规对包括成人用品店在内的“店铺”经营行为进行规范。
一是建立长效机制。教育行政、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公安等部门积极依法履职,建立行政部门联合执法,社区、学校、家长共同参与的全方位社会共管机制,坚持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日常“双随机、一公开”等,加大对校园周边成人用品店等场所的整治力度。
二是加强日常监管。公安、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部门依职责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摊点、娱乐场所等的日常监管,认真受理12315、12345等渠道投诉举报,及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教育行政、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作风败俗、视听污染等违法广告全方位、全时域的打击力度,净化大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是开展宣传教育。相关部门结合日常履职,积极向校园周边经营主体宣传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增强保护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明确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加强自律,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周边环境。加强学校教育,引导学生自尊、自爱、自重、自护,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二、关于补充地方法律法规条例
1988年11月19日起施行的《辽宁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被1995年1月20日施行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予以废止,后者亦被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予以废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并未对校园周边的范围及测量方法、认定部门作出规定。
2003年6月16日,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文化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3〕188号),虽然对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进行了界定,但只针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适用其他领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我省“省级以上规定的经营场所禁止类限制类目录”中,也并未包含校园周边禁止开设成人用品类项目。
诚如您所言,在校园周边规范经营方面,我省地方立法还有待完善,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将积极推动相关工作,切实为我省保护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为相关监管部门提供明确的执法依据。
后续工作进展,我们将及时向您通报。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5日
抄送:省人大人选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