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关于进一步完善“个转企”登记政策的提案
(第0058号)的答复
吴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个转企”登记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所指出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激发了经营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了我省民营经济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新动力。但在具体实践中,个体工商户不能“直接变更”为企业,是推进“个转企”工作的障碍之一。根据您的提案建议,我们深入调研、缜密研究、积极争取,将推动实施
一、明确“个转企”直接变更登记的适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为企业,遵循自愿原则。存续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直接变更登记的方式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形式。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转型升级为合伙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成为该企业的合伙人;转型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二、明确“个转企”直接变更登记的延续政策
(一)名称延续。个体工商户申请直接变更为企业,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名称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
(二)经营场所延续。个体工商户申请直接变更为企业,不改变经营场所(住所)的,无需提交经营场所(住所)证明文件,但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经营范围延续。个体工商户申请直接变更为企业,允许在原经营范围的基础上,自主调整经营范围。转型后企业涉及外商投资的,经营范围应符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等有关要求。
(四)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延续。个体工商户申请直接变更为企业,变更后的企业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转型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五)许可延续。个体工商户申请直接变更为企业,原个体工商户已经取得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符合有关条件的,由原许可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变更手续。
三、其它配套政策
(一)规范登记流程。明确个体工商户申请直接变更为企业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符合企业设立登记要求的申请材料、个体工商户清税证明和承诺书。同时,保留“一销一立”转型方式,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可以采用直接变更登记的方式办理,也可以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再申请设立新的企业。
(二)推进网上办理。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系统,扎实推进“个转企”网上办、掌上办,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持续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同步做好与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系统衔接,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提供延伸服务。
(三)合并档案管理。个体工商户通过直接变更方式转型为企业后,由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将转型前个体户的登记档案和转型后的企业登记档案合并保存。通过“一销一立”方式转型为企业的,由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负责保存转型前个体户的登记档案,由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保存转型后的企业登记档案。
此外,就提案中您提及的相关建议,各相关单位深入研究,立足职能,提出吸纳、落实意见:
省自然资源厅提出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个转企”后,因登记主体由自然人变为法人,应办理转移登记。转型后的企业可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将个体工商户名下不动产转到企业名下,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5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省税务局提出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提供便利条件。我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即办注销,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升级登记后,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登记信息确认即可。
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提出把准“贷动小生意,服务大民生”政策方向,统筹联动、多措并举,积极推动开展“兴商兴辽金融润苗”。从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优化金融服务环境等方面,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提出积极与自然资源、税务、银行等部门对接,研究“个转企”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对升级后的企业法律责任提供法律意见建议,共同研究出台“个转企”业务操作指引等登记配套政策指引。
同时,各单位均明确表示,下一步将做好相关咨询服务,提供“个转企”政策咨询、答疑、导办服务,方便群众窗口办理“个转企”业务。
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重视各级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动汇报情况,积极征求意见,争取支持,改进工作。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经营主体发展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