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必先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第三方环境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我局非常重视,责成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专人办理,专门就您的提案内容,与省生态环境厅进行了会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您在提案中所提及的“加强第三方环境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涉及我省两个部门的工作职能,分别是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根据三定方案职责分工,两个部门分别从不同角度负责全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4月1日,我局与省生态环境厅就您提出的宝贵建议,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我们一致认为,您提出的建议非常切合我省目前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际情况,为我们两个部门下一步开展监管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完善体制机制设计
2017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办〔2017〕35号),对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作出全面部署。为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2018年7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厅秘发〔2018〕4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严处弄虚作假行为等作为总体工作任务,强化对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监测行为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我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不断强化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实施方案》明确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同时也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其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现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好准入关,要将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纳入市场监管名单,由环境保护部门(现为生态环境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现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双随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严肃问责。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从而建立责任明确、竞争有序的监督约束机制。
三、强化行业监管
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及省政府权责清单的管理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实行名录管理,采取自愿方式对在我省开展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并将其纳入省政府政务服务事项。截至目前,全省207家环境监测机构已备案123家。为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为进一步强化监管,省生态环境厅连续两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环境监测质量专项检查,要求各市对存在的问题监测机构要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2019年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行动计划》,进一步部署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对环境监测机构质量体系运行规范性、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四、创新环保监管新模式
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经会商生态环境厅,决定自4月份开始,我们两个部门将联合对全省10家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不定期抽查。在现场抽查过程中,将使用移动监管APP对抽查结果及相关数据进行实时录入,确保监管数据留痕管理,实现监管数据的互联互通及可追溯查询。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行为,不断提升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落实好我省《实施方案》相关工作要求,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做好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工作。一是不断完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切实落实好对属地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责任。二是加强部门协作,推动生态环境与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协调联动,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三是开展宣传教育,以新闻宣传、专题培训、微信公众平台等方式向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及社会公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四是加强环境监测人员的资格管理,建立技术人员个人诚信档案。
最后,再次感谢委员对加强第三方环境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