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关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建议》(第0334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0日          编辑:市场监管办公室审核         来源:

张丽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所说,我省在维护市场公平秩序方面仍存在着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市场主体活力还没有完全激发,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条件还有待完善。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在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能力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但还是有一些问题需要认真解决。根据您的提案,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工作: 

  一、将积极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断强化市场监管 

  (一)依法打击企业违法行为。各地各部门在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查办了垄断、不正当竞争等各类违法行为,不断加大了对违法企业责任追究力度。如2020年,省市场监管局查办原料药生产厂家涉嫌垄断案,核查注射用药招投标采购销售和维生素D2原料药垄断线索,对1家药企及相关联6家经销公司往来业务进行核查,查处重点领域企业不正当竞争案件37件罚没款311万元;省应急厅开展了钢铁、铝加工、涉爆粉执法等多项执法行动,对106家省内企业、21驻辽央企进行安全执法生产检查,查处非法行为。下一步,各地各部门将持续围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精准执法、严格执法;利用五一、十一等商业促销活动节点,加强普法宣传,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公平市场行为。 

  (二)强化质量标准监管。各地各部门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执法责任,落实监管标准。2020年,省市场监管局完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1.36万批次,确保企业生产产品符合国家、省级强制标准要求。下一步,各地各部门将以提升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为重点,严格依照国家、省级强制标准,完善监管制度,完善评价机制,加大抽查检查力度,2021年将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由95.5%提升到96%确保不发生系统性质量安全责任事件。 

  (三)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各地各部门注重提高执法效能,不断强化监管措施,积极推进联合执法,将行政执法与风险隐患监管有机融合,努力确保市场监管领域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2020年,省市场监管局开展13340批次风险监测,整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和检验检测机构隐患2813处,有效防范了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发生。下一步,各地各部门将按照完善联动机制、完善风险评估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省市场监管局将聚焦重点行业,严厉打击冒牌低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好反垄断执法办案;省应急厅将联合8个部门,对30家企业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确保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二、将夯实信用基础,不断强化信用监管 

  (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不断完善。我省已构建起省、市、县三级信用征集体系,涵盖全省市场监管局存续企业115万户、个体工商户和合作社292万户,民政系统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2万户,司法机构注册的企业0.76万户,2020年归集的各类信用信息达1亿条次,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了企业的信用状况,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断完善。下一步,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将进一步推动省市县三级公共信用平台改造升级,扩大信用信息征集范围,融通征集渠道,不断完善采集和共享机制。 

  (二)联合惩戒机制不断完善。在办理行政事项时,做到了“逢办必查”、“逢报必查”。2020年,向政务服务平台全量推送纳入全国失信黑名单信息170万条次;省市场监管局还建立完善了违法失信名单制度,统一归集公示监管信息200万条次,归集覆盖共享部门达95%,适应了信用监管发展需要;省环保厅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快了环评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失信企业及其“董高监”人员在项目审批、资金补助、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荣誉评比、高消费等方面收到限制。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重点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系统,完善事中事后信用监管机制,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步步受限。 

  (三)个人诚信建设不断完善。2020年,完成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或通过接口调用信用信息2万条次,社会公众通过网站查询32万人次;省信用办还为全省各级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3400次,促进了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下一步,在强化平台建设的同时,将进一步提升政务诚信、联合惩戒、信用承诺、分级分类监管等重点领域的信息归集处理能力,不断满足社会征信服务需求。 

  三、将提高执法效能,不断改进执法工作 

  (一)进一步做好行政确权工作。各地各部门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16]73号)要求,认真做好了权责清单的制定、公布、运行、调整和管理工作,确保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省司法厅不断加大对市场监管行业执法的监督力度,2020年妥善处理投诉举报案件30余件,及时回应群众诉求。下一步,将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加强对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监督、评议和考核,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进一步做好日常执法规范工作。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0]2号)规定,深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认真落实程序公开、执行公开、结果公开原则,不断强化在市场交易、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产品质量等方面日常监管,确保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下一步,省司法厅将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情况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跟踪计划落实情况,确保检查计划得到贯彻落实。 

  (三)进一步做好市场监管信息公开。省司法厅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和结果三个关键环节,指导市场监管部门推行了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制度,并纳入依法治省考核指标体系中,确保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市场管理部门得到落实。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利用官网等主渠道作用,对执法活动中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结果等事项,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做到了应公开尽公开。下一步,各地各部门将强化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着力拓宽基本渠道,积极扩大公开领域,结合实际不断丰富公开的内容。 

  四、将理顺机制体制,不断促进执法衔接联动 

  (一)市场监管执法的职能和队伍进一步得到整合。2018年党政机构改革,14个市、100个县区均组建了市场监管局,构建了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监管体系。2019年,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编办配合,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9]31号),整合了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等领域执法职责,组建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同时鼓励商务执法、盐业执法等直接到市场、进企业,面向基层、面对群众的执法队伍划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减少了职责交叉,集中了执法事权;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执法事项主要有市县两级综合执法队伍承担,省级不设执法队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除沈阳、大连原则上实行辖区执法外,其他12个市均实行市级执法,消除了多层重复执法,构建了统一、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执法体系。下一步,省市场监管局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出台执法监督制度,研究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规则,推进法治化市场监管建设。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一步得到完善。按照公安部202012月制定的《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接报案立案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省公安厅加强了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在数据共享、案件移送等方面形成了合力。公安机关与人民银行,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涉嫌非法经营(套现)违法活动,建立了查办机制。2019年省公安厅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见了税警协作工作机制。2020年省公安厅与省高法、省高检、省人民银行联合出台了《关于严惩洗钱犯罪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密切了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下一步,省公安厅在如何平衡营商环境与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制定相关会商机制,对公安、检察、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协作对接提供规范,进一步畅通信息,统一执法办案标准。 

  五、将完善措施渠道,不断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一)积极强化宣传指导。各地各部门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强化行政指导,努力营造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2020年,省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发布稿件179篇,开展新闻宣传3102篇次,利用“辽宁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推文378篇次,让社会了解市场监管工作,便于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等监督市场监管工作。建成“辽宁省市场监管舆情监测系统”,累计监测舆情信息4.03万条次,预警处置敏感舆情112条,做到对热点问题及时回应处置。下一步,将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作用,采取柔性执法措施指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的同时,指导行业协会依法自律,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 

  (二)积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全力推进12315平台项目建设,2020年受理投诉举报19.25万件,办结率94.85%;省消协调节消费纠纷30余起,采用“以案说法”解决因疫情引起的大量预付款消费合同纠纷问题。下一步,将落实全国12315平台本地化部署;支持消协组织发挥监督作用,在大型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开通消费纠纷和解通道,帮助消费者、经营者及时化解消费纠纷。 

  (三)积极推进相关问题办理。省编办将会同省司法厅等部门,在深化公证体制改革,解决行政改事业的遗留问题方面,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