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关于放宽无人机企业注册培训资质的提案》(第0007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4日          编辑:市场监管办公室信息         来源:

杨澍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放宽无人机企业注册培训资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分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后置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三种。(一)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法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的经营项目,即“先证后照”经营项目。如证券公司设立审批、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等。(二)后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先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再经相关部门许可审批后方可开展的经营项目,即“先照后证”经营项目。如食品经营许可等。(三)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登记的经营项目。如服装经营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17号)等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但是,这里所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和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并不是说凡涉及培训的机构都是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有的培训机构是后置许可经营项目,有的则是一般经营项目。您在提案中提到的“无人机企业注册培训”,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为“飞行训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其是后置许可经营项目,企业申请登记时无需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相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自201791日起实施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严格把关,依法实施登记管理,促进了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但是,不同的培训机构对应的行业、开展的业务、面向的群体不同,因而适用的规定不同,但在具体工作实践中,由于缺乏操作性文件和政策性指导,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凡涉及培训一律按照前置许可掌握的现象。为推进我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登记工作的指导,并就您提出的企业在办理登记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专门下发《关于明确“飞行训练”等培训机构审批许可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申请“飞行训练”等经营范围登记时无需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相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要求各级登记机关要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精神,严格区分前置许可经营事项、后置许可经营事项、一般经营事项,大力推进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充分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切实降低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制度性成本,努力为企业提供更加明确、更加便捷的登记服务。

下一步我局还将按照您的建议,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合作,对正规企业予以扶持,对无证无照违规经营企业予以取缔,优化和规范无人机产业教育培训市场。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