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
《关于推进我省个体工商户综合风险保险制度建设的建议》(第0107号)提案的答复
邢运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我省个体工商户综合风险保险制度建设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经营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省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牵头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多措并举精准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2025年,全省个体工商户总体呈现稳中有进发展态势,数量平稳增长,截至2025年底,全省个体工商户406.9万户,同比增长3.9%;质量稳步提升,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同比增长38.1%、占比提高2个百分点;经营总体稳定,63.7%的保持正常营业状态,吸纳就业积极吸,达到450万人左右。
但是,当前我省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仍然存在很多困难问题。正如您在提案中提出的,这一群体经营规模小、资金实力弱,普遍存在抗风险能力弱的问题。2025年省市场监管局调查数据显示,个体工商户盈利面收窄,经营预期有所不足,在扩大经营规模、增加用工方面保持谨慎态度。盈利占比较上年下降6.6个百分点,对今年的经营信心不足,表示扩大经营的只有10.8%,较上年下降16个百分点,在有雇佣员工的个体工商户中,计划增加雇工的比重由上年的29.4%降至22.6%。
您提案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综合风险保障项目制度,我们也注意到,近年来,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在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创新实施个体工商户保险保障项目(山西省称“惠商保”项目,鄂尔多斯市称“暖商保”项目),以财政出资形式引入市场化商业保险机制,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全方位、综合性、普惠性的保险保障。去年,我们专程赴山西、内蒙古两省区学习考察了个体工商户保险保障项目。
山西省聚焦个体工商户经营特点,设置持续经营保障、经营财产损失、从业人员人身伤亡、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四个险种,特别是为个体工商户量身定制“持续经营保障”险种(对因城市设施建设、遭受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经营受阻、中断等予以约定的保险赔付)。出资方式采取以户为单位,提供每户每年100元保险费,以5:3:2的比例,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级承担。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与山西省做法有两点区别:一是按照每户每年150元提供保险费,由市、县(旗)两级财政分级承担,区别县(旗)财政状况确定、比例各不相同。二是提供“1+N”保险服务。在“持续经营保障、经营财产损失、从业人员人身伤亡、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四个免费险种的基础上,按同等保险产品市场价80%的优惠价,提供“食品安全责任险、机器损失险、货物运输险和环境污染责任险”四个险种,供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自愿参保(个体工商户自行承担自主选择的险种保费)。
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借鉴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经验做法,结合辽宁实际,去年9月份拟定了《辽宁省“稳商保”项目实施方案》,提出了实施原则(“普惠共享、应保尽保”“尊重规律、合法合规”“保障民生、助力纾困”)、参保范围(依法依规登记注册住所、经营场所在辽宁省境内、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保费标准及来源(以户为单位,为正常开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每户100元保险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级承担)、保险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投保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或生产区域内发生的营业中断经济损失、经营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个体工商户承担的从业人员和第三者人身伤亡、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提供保险保障),以及建立风险减量服务机制、项目组织和实施等方面内容。考虑到鄂尔多斯市推广的非免费险种(食品安全责任险、机器损失险、货物运输险和环境污染责任险,个体工商户自行承担自主选择的险种保费),个体工商户自愿参保积极性不高的情况,我省设计方案时未考虑您在提案中提出的补贴分担模式(个体工商户需缴纳个人负担部分)。按照当时测算,首个保险年度需要财政资金2.63亿元。
去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长期未经营或停止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市场退出的若干措施》,为提升资源配置效率、防范化解风险、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对已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且符合退出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在2027年底前分阶段分类别协同推动清理退出,更好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我省个体工商户市场退出工作进展,统筹有关方面情况,适时启动推进我省个体工商户综合风险保险项目工作,增强个体工商户抵御风险能力。

辽公网安备210105020004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