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 《关于治理第三方中介服务乱象提升我省营商效能》(第066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08日          编辑:刘佳         来源:

对省政协四次会议

《关于治理第三方中介服务乱象提升我省营商效能(第0667号)提案的答复

张之一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治理第三方中介服务乱象提升我省营商效能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介服务机构是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运用专业知识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近年来,中介服务机构快速发展,覆盖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涉税服务、知识产权、房产经纪、招投标代理、计量质检、公证仲裁、信息咨询等多个领域,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在引导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服务,履职尽责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但是,中介服务机构在快速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中介服务机构缺乏职业道德和操守,行业自律约束不足,一些领域监管执法存在漏洞,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正如您在提案中提到的那样,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成果报告失实、收费价格透明度低,等等。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制定发布《关于促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颁布实施《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组织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整治,构建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体系。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范全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组织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建设运行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在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积极成效。今年第1个工作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发布《辽宁省大力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6版)》,提出要提高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质效。

按照您的建议,统筹有关方面情况,年内,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持续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助力建设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

一是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动态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制度,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规定,统筹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机构改革、事权调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情况,编制发布《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6版)》,根据2026版全省清单组织对应调整和公示市、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确保全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统一规范。

二是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行为。按照《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定期组织对中介服务机构执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双随机”抽查工作,检查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理、执业公示、执业记录制度,以及执行执业标准、工作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情况,依法查处中介机构资质资格借用、挂靠、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等违法行为。

三是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公平竞争。动态维护全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推动符合从业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入驻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等规定,推动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依法履行向社会公开中介服务信息法定义务,打造公开透明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为申请人“找中介”提供便利。

四是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水平。发挥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政策法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介服务机构名录、中介服务机构失信信息、中介服务随机抽查结果等,突出服务的针对性、增加服务透明度和便利度,造优质服务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