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中介机构监管职责等清单的通知
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为建立健全审管衔接机制,持续规范中介服务,加强中介机构监管,营造服务高效、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助力打造“中立诚信”的中介环境,省局编制了《涉及市场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市场准入管理事项清单》《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中介机构监管职责清单》《市场监管部门失信中介机构惩戒措施清单》《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严格执行《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不得强制企业选择特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涉及市场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市场准入管理事项清单》,落实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具体改革举措,提升市场监管部门政务服务水平。
二、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按照《涉及市场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市场准入管理事项清单》,建立并动态管理全省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中介机构台账。按照《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中介机构监管职责清单》,依法履行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监管职责;认真落实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法查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认证机构出具虚假、严重失实认证结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等违法违规行为;探索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厘清责任边界;贯彻《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探索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失信中介机构惩戒措施清单》,依法落实对失信中介机构的惩戒措施,探索建立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三、建立清单动态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职能调整等情况,需要对《涉及市场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市场准入管理事项清单》《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中介机构监管职责清单》《市场监管部门失信中介机构惩戒措施清单》《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省局按照程序动态更新印发。
附件: 1.《涉及市场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市场准入管理事项清单(2023版)》
2.《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中介机构监管职责清单(2023版)》
3.《市场监管部门失信中介机构惩戒措施清单(2023版)》
4.《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版)》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涉及市场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市场准入管理事项清单(2023版)
序号 |
中介机构市场准入管理事项 |
许可证件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改革方式 |
1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证书 |
市场监管总局 省市场监管局 |
1.《计量法》 2.《食品安全法》 3.《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4.《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5.《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公布,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8号修改) 7.《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实行 告知 承诺 |
2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核准证 |
市场监管总局 省市场监管局 |
1.《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2009年1月24日修订)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优化 审批 服务 |
3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 |
计量授权证书 |
县级以上 市场监管部门 |
1.《计量法》 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优化 审批 服务 |
涉及市场监管部门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事项清单(2023版)
序号 |
中介机构市场准入管理事项 |
许可证件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改革方式 |
4 |
设立认证机构(高风险等级)审批 |
认证机构 批准证书 |
市场监管总局 |
1.《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优化 审批 服务 |
5 |
设立认证机构(低风险等级)审批 |
认证机构 批准证书 |
市场监管总局 |
1.《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实行 告知 承诺 |
6 |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指定 |
批准文件 |
市场监管总局 |
1.《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优化 审批 服务 |
附件2 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中介机构监管职责清单(2023版)
序号 |
中介机构 类型 |
监管职责 |
实施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措施 |
责任 部门 |
1 |
检验 检测 机构 |
1.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2.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并公布能力验证结果; 3.依法查处违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行为; 4.依法查处违反“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行为; 5.依法查处违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行为; 6.依法查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行为; 7.依法查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行为; 8.依法查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行为; 9.依法查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行为; 10.依法查处“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行为; 11.依法查处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 12.依法查处违反“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行为; 13.依法查处“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行为; 14.依法查处“检验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行为; 15.依法查处“检验检测机构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行为; 16.依法查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公布,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8号修改) 2.《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9号)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 2.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依法处理。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失信惩戒。 |
认可 与检 验检 测监 督管 理部 门 执法 稽查 部门 |
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中介机构监管职责清单(2023版)
序号 |
中介机构 类型 |
监管职责 |
实施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措施 |
责任 部门 |
2 |
特种 设备 检验 检测 机构 |
1.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的,依法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2.对许可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依法从事许可活动实施证后监督检查; 3.依法查处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 5.依法查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 6.依法查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违法行为; 7.依法查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8.依法查处“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违法行为; 9.依法查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1.《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2009年1月24日修订) 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7号) 4.《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
特种 设备 安全 监察 部门 执法 稽查 部门 |
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中介机构监管职责清单(2023版)
序号 |
中介机 构类型 |
监管职责 |
实施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措施 |
责任部门 |
3 |
认证机构 (高风险等级) |
1.根据法定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 2.结合随机抽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对认证机构实行分类监管; 3.依法查处认证机构未依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布信息的行为; 4.依法查处认证机构未依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公众提供认证证书有效性查询方式的行为; 5.依法查处认证机构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的行为;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的行为;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发现认证对象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行为;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行为; 6.依法查处认证机构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行为; 7.依法查处认证机构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认证结论的行为; 8.依法查处认证机构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1.《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93号公布,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修订)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加强对认证行业的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4.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建立认证领域黑名单制度,并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认证 监督 管理 部门 执法 稽查 部门 |
认证机构 (低风险等级)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加强认证行业的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4.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完善认证领域黑名单制度,并建立相关失信惩戒制度。 |
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中介机构监管职责清单(2023版)
序号 |
中介机 构类型 |
监管职责 |
实施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措施 |
责任 部门 |
4 |
法定 计量 检定 机构 |
1.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 3.依法查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行为; 4.依法查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违反《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行为; 5.依法查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行为; 6.依法查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行为; 7.依法查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1.《计量法》 2.《计量法实施细则》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号) 4.《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计量 部门 执法 稽查 部门 |
附件3
市场监管部门失信中介机构惩戒措施清单(2023版)
序号 |
中介机构失信情形 |
失信认定部门 |
失信惩戒措施 |
失信惩戒路径 |
失信惩戒实施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论,严重危害质量安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 |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2.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3.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4.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5.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4号) |
向社会公示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 |
省市场监管局 |
《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 |
||||
移出全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 |
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 |
省市场监管局 |
||||
移出辽宁省网上中介服务交易平台 |
辽宁省网上中介服务交易平台 |
省政务服务办公室 |
||||
不予委托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中介服务业务 |
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中介服务机构失信信息”专栏查询 |
涉及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部门 |
||||
不予采信其提供的中介服务结论 |
涉及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失信中介机构惩戒措施清单(2023版)
序号 |
中介机构失信情形 |
失信认定部门 |
失信惩戒措施 |
失信惩戒路径 |
失信惩戒实施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2 |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严重危害质量安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 |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2.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3.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4.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5.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4号) |
向社会公示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3 |
计量技术机构抄袭、串通、篡改计量比对数据,伪造数据、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或者报告,侵害消费者权益,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 |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2.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3.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4.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5.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4号) |
向社会公示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4 |
检验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 |
省市场监管局 |
撤销资质认定。 被撤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省市场监管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改) |
市场监管部门失信中介机构惩戒措施清单(2023版)
序号 |
中介机构失信情形 |
失信认定部门 |
失信惩戒措施 |
失信惩戒路径 |
失信惩戒实施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5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 |
向社会公示 移出全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 |
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 |
省市场监管局 |
《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 |
移出辽宁省网上中介服务交易平台 |
辽宁省网上中介服务交易平台 |
省政务服务办公室 |
||||
不予委托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中介服务业务 |
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中介服务机构失信信息”专栏查询 |
涉及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部门 |
||||
不予采信其提供的中介服务结论 |
涉及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部门 |
|||||
6 |
列入失信中介服务 机构管理名单 |
行业主管部门 |
向社会公示 |
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 |
行业主管部门 |
《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 |
移出全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 |
省市场监管局 |
|||||
移出辽宁省网上中介服务交易平台 |
辽宁省网上中介服务交易平台 |
省政务服务办公室 |
||||
不予委托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中介服务业务 |
通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中介服务机构失信信息”专栏查询 |
涉及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部门 |
||||
不予采信其提供的中介服务结论 |
涉及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部门 |
附件4
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版)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 |
审批层级 |
中介服务事项 |
中介服务机构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中介服务费用 |
备注 |
1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省局 |
出具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 |
1.《食品安全法》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
申请人自行支付 |
行政许可 |
2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省局 |
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报告 |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政府购买服务 |
行政许可 |
3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
4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
5 |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方式)设立 |
省局 |
出具验资证明 |
会计师事务所 |
1.《公司法》 |
申请人自行支付 |
行政许可 |
6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资金数额变更登记(其中金融、保险类企业) |
省局 |
出具验资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1.《外商投资法》 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10号公布、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修改) |
申请人自行支付 |
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