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3日          编辑:市场监管办公室审核         来源:

各市,沈抚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21日起,辽宁省自贸试验区沈阳、大连、营口三个片区正式启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为落实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政府有关要求,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要深刻领会“证照分离”改革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各项改革任务,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实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落实分类推进改革要求。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辽宁地方层面设定,2019年版)》共涉及市场监管领域19个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含知识产权局、药监局事项)。其中,直接取消审批1项,审批改为备案1项,实行告知承诺5项,优化审批服务12项,按照国务院、国家总局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省局逐项细化梳理了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改革内容、法律依据、许可条件、材料要求、程序环节、监管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见附件1-19)。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二、要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要持续推进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民化,实现“一门、一窗、一网”服务。严格落实关于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有关要求,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理清证照对应关系,做好企业登记注册和许可审批的衔接,解决申请人经营范围填报难、以及登记标准不一致等问题,为落实“双告知”职责和实施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有力支持。

三、要做好市场监管领域涉企信息共享工作。要严格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过程中推进涉企信息共享有关要求,确保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实现数据交互和归集共享。改革试点实施后,申请人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过的材料信息,或者涉及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要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获取,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四、要及时向省局请示汇报各地自主改革工作。沈阳、大连、营口市局要随时关注改革情况,对本市在自贸试验区以外有条件的地方进行扩大试点,或者对具体事项采取更大力度改革举措,涉及市场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要及时向省局进行请示汇报,做好沟通衔接工作。同时,要按照《关于建立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推进成效统计分析制度的通知》有关要求,每月及时上报《“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成效分析报表》和工作情况,注意总结贯彻落实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推进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1. 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检查机构指定

2.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4. 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低)审批

5.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6. 广告发布登记

7.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8. 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9. 食品生产许可

10.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11. 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外)生产许可

             证核发

1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13.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14.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15.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高)审批

16. 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指定

17. 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实验室指定

18.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19. 小餐饮经营许可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31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

检查机构指定

 

一、  改革方式

    直接取消审批

二、审批层级和部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三、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目录》,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关于“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检查机构指定”的规定,在自贸试验区直接取消审批。

四、资质范围

相关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开展经营。

五、监管措施

(一)由从事强制性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对工厂检查结果及认证结论负责。

(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认证机构或其委托的检查机构在工厂检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出具虚假检查报告的,依法严肃查处。

(三)将认证机构和检查机构纳入信用监管范围,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建立工厂检查员黑名单制度。

(四)督促认可机构加强认可管理。

(五)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附件2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一、改革方式

审批改为备案

二、审批层级和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

三、改革内容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规定,审批改为备案。

四、备案要求

在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时,同时办理备案程序,营业执照采集经营范围信息为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再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且无需发放《备案通知书》。

五、资质范围

相关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开展经营。

六、监管措施

(一)对备案企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企业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附件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一、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

二、审批层级和部门

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局权限以“委托下放”的方式赋权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

三、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由市场监管总局及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市场监管总局权限范围内审批按照总局有关要求执行。注册所在地为辽宁自贸试验区内的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除外)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五、许可条件

请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且近2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首次申请机构除外)。

六、材料要求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首次、延续证书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典型检测报告;

3.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批文、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4.固定场所文件;

5.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二)检验检测场所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场所变更后的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

3.固定场所文件;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三)增加检验检测项目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增加检验检测项目领域典型检测报告;

3.相关固定场所文件;

4.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七、实施流程

1.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通过登录资质认定部门网上审批系统或者现场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机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资质认定部门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鼓励申请机构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

2.申请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资质认定决定。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资质认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3.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应当在3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技术评审管理的规定以及评审准则的相关要求,对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对于机构首次申请或者检验检测项目涉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现场核查结论,并对其承担的核查工作和核查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对于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并予以公布。

被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的检验检测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八、监管措施

1.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2.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3.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检验检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九、告知承诺书样式(附后)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本机构就申请审批的资质认定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一式两份)

 

 

附件4

 

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低)审批

 

一、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

二、审批层级和部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三、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低)审批”,由市场监管总局实行告知承诺:1. 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技术特点,全面梳理修订认证领域目录,按照必要性和最简化原则,对认证领域实施分类管理,对风险等级低的认证领域准入实行告知承诺。2. 对认证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包括符合第三方要求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管理制度、专职认证人员要求)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3. 取消认证机构在登记注册等环节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压减审批材料数量30%以上。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五、许可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六、材料要求

对现有申请材料进一步精简整合,取消认证机构在登记注册等环节已经提交的相关材料,取消重复性的证明材料,合并相似材料和自我声明材料。

七、程序环节

对告知承诺的申请事项,在材料齐全且承诺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当场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核发《认证机构批准书》。

八、监管措施

(一)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一是将对认证机构的检查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专家)名录库。二是强化抽查检查结果的公开。涉企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至企业名下,并依法予以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构建认证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科学设定认证风险点和风险指标,运用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对各方面的认证信息进行归集、梳理,进行认证风险监测。对发现的认证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确属认证风险的,及时发布认证风险预警,并依法进行后续风险处置。

(三)建立认证信用管理机制。完善认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推动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信息共享。研究完善认证行业联合惩戒机制,会同相关部门签署认证行业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依法对严重失信的各类认证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四)完善认证监管后处理机制。对违法违规的认证机构,依法加大查处、惩罚力度,依法实施认证机构的退出机制,维护认证市场秩序。

(五)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对通过监测发现的普遍性和突出风险,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

九、其它有关事项

(一)实行告知承诺的认证领域目录见《关于在全国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公告》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及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

详细许可条件及材料要求见《关于进一步在全国自贸试验区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公告》附件2《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

根据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国内外认证行业发展情况,实行告知承诺的认证领域目录、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将适时进行调整。

(二)制订发布告知承诺管理规定,建立告知承诺后的核查机制,进一步完善认证机构资质持续符合性现场检查制度。见《关于在全国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公告》附件3《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

(三)自《关于在全国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在全国自贸试验区内暂时调整适用。

十、告知承诺书样式(附后)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

告知承诺书

 

本机构就申请审批的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机构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本机构已经知悉资质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可随时接受核查;

(四)本机构能够提交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本机构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附件5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

二、审批层级和部门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局权限已委托下放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五、许可条件

(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三)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等情况。

    六、材料要求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

(三)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七、程序环节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产品检验报告等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八、监管措施

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发证、许可范围变更(减项除外)的企业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换证、名称变更的获证企业,在日常监管中核实承诺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实施。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处理。

九、告知承诺书样式(附后)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申请企业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字盖章)

     
附件6

 

广告发布登记

 

一、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二、审批层级和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

三、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广告发布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1. 推动实现广告发布登记申请、审批等全程网上办理。2.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负责人任命文件、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五、许可条件

(一)资质方面: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取得《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取得《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取得《期刊出版许可证》。

(二)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三)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六、材料要求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二)报纸出版单位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

(三)期刊出版单位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

七、程序环节

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作出《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关于不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                

八、监管措施

(一)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与广电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信息共享、联合监管,增强工作合力,共同做好传统媒体广告发布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本地区传统媒体广告监测力度,加大监测频次,发现涉嫌违法线索及时调查处置。

(三)加大违法广告打击力度,从严查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公开曝光、联合惩戒等措施,加大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震慑力度。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且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四)加大传统媒体培训力度,提升守法意识和广告发布法律水平,指导相关媒体依法依规发布广告。

 

 

 

 

 

 

 

 

 

 

 

 

 

 

 

 

附件7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一、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二、审批层级和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

三、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服务: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将审批信息统一归集至有关数据平台。2.取消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等申请材料。3.对变更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或计量规程等无需现场审查的事项,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自愿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审批部门对承诺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后办理。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五、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2.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3.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4.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申请人条件,符合实施《计量法》的需要,且通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考核的,准予批准。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未通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考核的,不予批准。

(四)禁止性要求。

对于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

六、材料要求

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授权申请书。

(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和项目表。

对取消的考核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质量手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等申请材料,改为现场考核时予以核实。

七、程序环节

(一)材料接收。

 

环节名称

材料接收审查

审查内容

1. 申请材料是否适用于此项申请。

2.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3.申请材料格式是否规范。

审查评判依据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审查方式

审查书面材料

审查程序

1. 接收

2. 审查适用性,是否属于本审批范畴。

3.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

4. 建立档案。

5. 提交受理审查岗。

审查结论确定

1.不属于本审批范畴的,退回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方补正。

审查期限

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处理。

相关文书

补正通知书

 

(二) 受理审查

 

环节名称

受理审查

审查内容

根据实施《计量法》的需要,按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评判依据

计量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审查方式

审查书面材料

审查程序

1. 审查申请材料。

2. 决定是否受理。

3.出具是否受理的通知。

4.如受理,委托中国计量协会组织考核评审。

审查结论确定

1. 不予受理的,填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2. 受理,填发《受理单》。

审查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单。

相关文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单》

 

(三)考核评审。

 

环节名称

考核评审

审查内容

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核查工作场地、条件、环境等;现场核查仪器设备、状况等。

审查评判依据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

审查方式

现场考核评审

审查程序

1. 成立专家组。

2. 现场考核评审。

3. 专家组形成考核评审报告。

4. 向授权部门提交考核评审情况报告。

审查结论确定

考核评审情况报告

审查期限

50个工作日

相关文书

考核评审情况报告

 

(四)审批颁证。

 

环节名称

审批颁证

审查内容

审查考核评审情况报告,进行审批。

审查评判依据

计量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考核评审情况报告

审查方式

审查书面材料

审查程序

1. 做出是否授权的决定。

2. 出具是否授权的决定书/证书。

3. 通知/告知申请人。

4. 公布授权信息。

审查结论确定

不予授权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授权的,颁发计量授权证书。

审查期限

审批:20个工作日。

颁证:5个工作日。

相关文书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计量授权证书

 

八、监管措施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二)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

(三)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九、其他事项

逐步实施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将审批信息统一归集至有关数据平台。

 

 

 

附件8

 

食品经营许可

(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一、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二、审批层级和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

三、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优化审批服务。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五、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材料要求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为营业执照的无需提供)复印件,也可以电子核验的方式取代。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另外,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在就餐场所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经营项目。

七、程序环节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许可机关受理人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于业务受理范围进行审查,签署受理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的,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予以受理的,签署审核意见表,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理由及救济途径,同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许可机关审核人审核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采用特别程序。如需听证,组织进行听证,记载听证结论;如需进行现场核查,则指派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并签署核查意见。

(四)许可机关审核人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准予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及救济途径。

(五)许可机关发证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六)申请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七)许可机关归档人进行文件归档。

八、监管措施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

(二)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食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附件9

 

食品生产许可

 

一、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二、审批层级和部门

1. 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由各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批。

2.除特殊食品外,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审批。

三、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食品生产许可”,优化审批服务。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五、许可条件

(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材料要求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申请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还需提交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注册备案文件。

七、程序环节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许可机关受理人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于业务受理范围进行审查,签署受理意见。

(三)需要现场审核的,指派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含特殊食品)、制作现场核查记录。

(四)许可机关审核人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准予许可的,在规定时间内发放电子证书;不予许可的,出具《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及救济途径。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八、监管措施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体系检查并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

(二)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附件10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一、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二、审批层级和部门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三、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优化审批服务。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五、许可条件

(一)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二)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六、材料要求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程序环节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许可机关受理人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于业务受理范围进行审查,签署受理意见。

(三)指派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

(四)许可机关审核人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准予许可的,在规定时间内发放电子证书;不予许可的,出具《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及救济途径。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八、监管措施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

(二)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附件11

 

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外)

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二、审批层级和部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局权限以“委托下放”的方式赋权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

三、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外)生产许可证核发”,优化审批服务。由市场监管总局及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别优化审批服务。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五、许可条件

(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等情况。

(八)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他规定。

六、材料要求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省级以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任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

(三)产业政策材料(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

(四)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有关文书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七、程序环节

(一)市场监管总局发证产品及自贸区管委会发证的危险化学品。

1. 企业提出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2. 省市场监管局对申请市场监管总局发证产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逐项进行审核。自贸区管委会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逐项进行审核。

3.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4. 相关产品审查机构/省市场监管局/自贸区管委会派出实地核查组,对企业开展实地核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省市场监管局/自贸区管委会。

5. 总局/省市场监管局/自贸区管委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许可决定书》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制证、送达;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二)自贸区管委会发证产品(除危险化学品、食品相关产品以外)。

1. 企业提出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2. 自贸区管委会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逐项进行审核。

3.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4. 自贸区管委会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办理意见。

5. 自贸区管委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许可决定书》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制证、送达;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八、监管措施

(一)对以上未经实地核查发放许可证的企业,审批机关要在发证后1个月内开展后置现场核查,对不具备生产条件、提供虚假材料的要依法处理。

(二)对为企业申请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符合性检查,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和获证企业。

(三)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附件1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一、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二、审批层级和部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省市场监管局

三、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省市场监管局分别优化审批服务: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2.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人开展鉴定评审。3.将审批时限压减至20个工作日。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五、许可条件

申请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与申请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等人员,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详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六、材料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

相关表格请到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www.lnzwfw.gov.cn/)对应栏目下载。

七、程序环节

(一)首次核准、换证核准、增项核准。

1. 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 申请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未约请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

3. 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

4. 审批时限要求调整至20个工作日。

(二)变更。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地址、分支机构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准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由于机构地址搬迁、改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如期换证的无损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准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扣除。

八、监管措施

(一)按照具体工作情况及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二)对有投诉举报和检测质量存在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在监督抽查工作中实施重点抽查。

 

 

 

附件13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一、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二、审批层级和部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省市场监管局(省局权限以“委托下放”的方式赋权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部分省局权限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相关规定,下放至市级相关审批部门实施。

三、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市级相关审批部门分别优化审批服务:1. 将申请资料简化为许可申请书,不再将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作为审批前置条件。2. 对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且满足生产业绩有关规定的生产单位,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采取企业自愿承诺方式申请直接换证,取消鉴定评审要求,但不可连续两个许可周期申请直接换证。3. 将审批时限压减至20个工作日。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

五、许可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建立并且有效实施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等,具备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详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六、材料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申请书。

相关表格请到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www.lnzwfw.gov.cn/)及各市政务服务网对应栏目下载。

七、程序环节

(一)办理程序。

首次申请、申请增项(增加制造地址除外)或者申请提高许可参数级别如下:

1.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2. 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

3.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项目不属于特种设备许可范围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3)被依法吊(撤)销许可证,并且自吊(撤)销许可证之日起不满3年的。

4. 鉴定评审机构接到发证机关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

5. 鉴定评审组在备忘录中提出整改要求的,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6. 发证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许可决定书》。

生产许可证变更、延续、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等详细情况请参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生产单位请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www.lnzwfw.gov.cn/)及各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申请办理免鉴定评审换发许可证书的,请在该系统申报环节填写《申请办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承诺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点许可条件自查表》和《主要业绩明细表》。

(二)审批时限。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审批发证时间压减至20个工作日。

八、监管措施

(一)按照具体工作情况及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监督抽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在每年的监督抽查工作中实施重点抽查。

(二)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的规定,针对通过自愿承诺申请直接换证的生产单位,发现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许可证。

(三)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时对持证生产单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附件14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一、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二、审批层级和部门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相关规定,下放至市级相关审批部门实施。

三、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由市级相关审批部门优化审批服务:1. 对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投诉未结案等情况,且满足充装业绩有关规定的充装单位,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采取企业自愿承诺方式申请直接换证,取消鉴定评审要求,但不可连续两个许可周期申请直接换证。2. 将审批时限压减至20个工作日。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

五、许可条件

申请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具有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建立并且有效实施与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等,具备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详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六、材料要求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申请书。

相关表格请到各市政务服务网对应栏目下载。

七、程序环节

(一)办理程序。

首次申请充装许可的办理程序具体如下:

1.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2. 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

3.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项目不属于特种设备许可范围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3)被依法吊(撤)销许可证,并且自吊(撤)销许可证之日起不满3年的。

4. 鉴定评审机构接到发证机关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

5. 鉴定评审组开展现场鉴定评审,在备忘录中提出整改要求的,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6. 发证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许可决定书》。

充装许可证增项、变更、延续等详细情况请参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充装单位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具体要求。

(二)审批时限。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审批发证时间压减至20个工作日。

八、监管措施

(一)按照具体工作情况及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充装单位的监督抽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充装单位,在每年的监督抽查工作中实施重点抽查。

(二)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的规定,针对通过自愿承诺申请直接换证的充装单位,发现提交的换证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许可证。

 

 

 

附件15

 

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高)审批

 

一、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二、审批层级和部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三、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设立认证机构(风险等级高)审批”,由市场监管总局优化审批服务:1. 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技术特点,全面梳理修订认证领域目录,按照必要性和最简化原则,对认证领域实施分类管理,对风险等级高的认证领域准入实行优化审批服务。2. 取消认证机构在登记注册等环节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压减审批材料数量30%以上。3. 将审批时限由45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五、许可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六、材料要求

对现有申请材料进一步精简整合,取消认证机构在登记注册等环节已经提交的相关材料,取消重复性的证明材料,合并相似材料和自我声明材料。

七、程序环节

(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通过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系统(http://rzjg.cnca.cn/jgsp/)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二)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初审,并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批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承诺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八、监管措施

(一)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一是将对认证机构的检查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专家)名录库。二是强化抽查检查结果的公开。涉企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至企业名下,并依法予以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构建认证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科学设定认证风险点和风险指标,运用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对各方面的认证信息进行归集、梳理,进行认证风险监测。对发现的认证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确属认证风险的,及时发布认证风险预警,并依法进行后续风险处置。

(三)建立认证信用管理机制。一是完善认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推动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信息共享;二是研究完善认证行业联合惩戒机制,会同相关部门签署认证行业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依法对严重失信的各类认证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四)完善认证监管后处理机制。对违法违规的认证机构,依法加大查处、惩罚力度,依法实施认证机构的退出机制,维护认证市场秩序。

(五)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对通过监测发现的普遍性和突出风险,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

九、其它有关事项

(一)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见《关于在全国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公告》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及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

优化审批服务的详细许可条件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根据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国内外认证行业发展情况,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将适时进行调整。

(二)自《关于在全国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4号)在全国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

 

 

附件16

 

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

认证机构指定

 

一、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二、审批层级和部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三、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指定”,由市场监管总局优化审批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和认证机构批准书等材料。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五、许可条件

(一)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二)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认证机构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三)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四)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五)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六)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六、材料要求

(一)申请书应按不同指定项目编号分别填写。

(二)申请机构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的,一律取消指定资格。

七、程序环节

(一)认监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具体要求和实施需要,提出指定计划。认监委通过书面公告和其网站对外发布指定计划等相关信息。

(二)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指定计划等相关信息的要求,向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纸质材料提交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材料受理岗,电子材料可通过http://cccxzsp.cnca.cn/aasp网址进行提交。

(三)认监委对受理的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四)认监委根据专家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论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指定业务领域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认监委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作出指定决定。认监委自指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布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名录以及具体的指定业务范围。

八、监管措施

(一)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65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要求,对从事强制性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加强对认证行业的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授权范围内,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对从事强制性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附件17

 

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

实验室指定

 

一、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二、审批层级和部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三、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实验室指定”,由市场监管总局优化审批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人登记证书等材料。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五、许可条件

(一)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二)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领域检测报告20份以上。

(三)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对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四)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五)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六)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七)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六、材料要求

(一)申请书应按不同指定项目编号分别填写。

(二)申请机构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的,一律取消指定资格。

七、程序环节

(一)认监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具体要求和实施需要,提出指定计划。认监委通过书面公告和其网站对外发布指定计划等相关信息。

(二)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按照指定计划等相关信息的要求,向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纸质材料提交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电子材料通过http://cccxzsp.cnca.cn/aasp网址进行提交。

(三)认监委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四)认监委根据专家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论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指定业务领域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认监委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作出指定决定。认监委自指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布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名录以及具体的指定业务范围。

八、监管措施

(一)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65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要求,对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实验室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加强对认证行业的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授权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对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实验室进行监督管理。

 

附件18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一、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

二、审批层级和部门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三、改革内容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921号),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告知承诺改革。

四、法律依据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

  五、许可条件

1.申请人5年内,本人直接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许可的情形。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3.申请人符合《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的规定和审查标准。

六、材料要求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可实现在线检验的审批机关无需要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

3.生产加工者身份证明;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5.生产工艺流程;

6.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食品名称、执行标准、散装食品配料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成分及含量明细表等);

7.生产加工场所的平面图;

8.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批发销售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等)。

9.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分类目录。

10.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均须由负责人签名,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

七、程序环节

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八、监管措施

(一)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市场监管部门在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二)按照承诺许可后公示、反馈、移交的信息化工作要求,实现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县区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放许可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给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九、告知承诺书样式(附后)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年〕第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申请人:

负责人姓名: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姓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附件19

 

小餐饮经营许可

 

一、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

二、审批层级和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

三、改革内容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921号),对80平方米以下的小餐饮经营许可实施告知承诺改革。

四、法律依据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

  五、许可条件

1.申请人5年内,本人直接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许可的情形。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3.申请人符合《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的审查标准。

六、材料要求

1.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可实现在线核验的审批机关无需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示意图;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七、程序环节

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八、监管措施

(一)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市场监管部门在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二)按照承诺许可后公示、反馈、移交的信息化工作要求,实现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县区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放许可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给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九、告知承诺书样式(附后)

 

 

 

 

 

小餐饮经营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年〕第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小餐饮经营许可

申请人:

负责人姓名: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姓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3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