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
工作计划和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完成我局下一年度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我局制定了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详见附件。
附件: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
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措施
任务编号 |
主要任务 |
任务内容 |
责任部门 |
配合处室 |
工作计划 |
1 |
严控低效燃煤锅炉使用 |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淘汰燃煤小锅炉,及时注销已拆除锅炉使用登记证。 |
特种设备处 |
—— |
督促各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部门配合生态环境、住建、工信等相关部门拆除燃煤锅炉进程,及时为已拆除的属于特种设备管理范围的锅炉办理注销手续,并于每年末向省局报告注销情况。 |
2 |
加强锅炉节能环保检查 |
负责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加强锅炉节能环保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强化源头治理。 |
—— |
加强锅炉节能环保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省局根据各市检查结果选取10家锅炉生产、使用企业开展检查“回头看”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工作进行再检查,强化源头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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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落实建设目标评价考核 |
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和考核工作;参与评价考核工作重大问题研究,保证评价考核工作的有序开展。 |
—— |
配合有关部门按要求开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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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加强对油品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负责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和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 开展车用油品、车用尿素、动力及冶炼用煤、化肥、农膜、购物塑料袋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
质量监督处 |
执法稽查局 |
制定《2024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开展成品油、车用尿素、商品煤(含动力及冶炼用煤)、化肥、农膜、购物塑料袋、铅蓄电池(充电电池)、建筑用钢筋、水泥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以及容器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
5 |
强化高耗能产品监督抽查 |
持续开展钢铁、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证后监督检查,按照计划安排建筑用钢筋、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平板玻璃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
—— |
加强产能过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钢铁、水泥、玻璃等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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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加强新污染物治理 |
按照《辽宁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加强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
—— |
加大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对保温材料等相关产品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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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确保监督检查信息公开 |
对环境保护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查结果及后处理结果及时进行公开。 |
—— |
加强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及时将向社会发布通报并通报相关部门。对不合格产品要坚决停产、下架,对不合格企业要依法依规进行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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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
依法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
认可检测处 |
—— |
配合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联合监督检查。 |
9 |
实施散煤替代 |
通过多种手段,逐步取缔各市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 |
信用监管处 |
—— |
排查清理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结合日常监管工作,逐步取缔各市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促进散煤替代。 |
10 |
积极做好对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政府关闭企业后续处理工作 |
对于被政府关闭的市场主体,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责令相关市场主体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强制退出市场,切实把对环保违法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落到实处。 |
—— |
做好政府关闭企业后续处理。对政府关闭企业,及时责令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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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进一步做好环保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 |
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的有关部署,对于生态环境部门做出的行政许可信息、环保执法的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企业信息等,要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为实现环保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共治格局提供支撑。 |
—— |
促进生态环保领域涉企信息公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信息公示工作,在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提供信息归集功能,将相关信息依法依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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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加强生态文明标准制定 |
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需求的情况下,做好能耗、水耗、地耗、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等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
标准处 |
计量处 |
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国家标准制修订。根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求,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标准制发布工作。 |
13 |
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 |
在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需求的情况下,做好各类工业炉窑的环保、能耗等地方标准制修订。 |
计量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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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深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 |
严格执行《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在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需求的情况下,做好挥发性有机物系列排放地方标准制修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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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海水养殖污染治理 |
在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需求的情况下,做好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地方标准制修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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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船舶污染治理 |
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宣贯工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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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强化居民生活和餐饮业油烟污染排放治理 |
将餐饮服务提供者通风排烟设施纳入许可现场核查标准,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规范开展餐饮服务经营行为。 |
食品经营处 |
—— |
组织修订《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持续规范开展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工作,强化食品安全管控。 |
18 |
建立海洋生态灾害预警处置机制 |
按照海洋水产品贝毒抽样检测与养殖海域溯源工作要求,严控相关问题水产品市场环节监管。 |
食品抽检处 |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海洋生态灾害预警工作,根据预警信息和水产品监督抽检情况,严格做好市场销售水产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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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 |
打击购买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等非正规来源食用油行为。 |
执法稽查局 |
持续加大餐饮服务单位日常监管力度,大力推进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严厉打击使用无合法来源的油脂和劣质油脂等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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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严格钢铁、水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 |
在行政许可的受理过程中,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条件,对钢铁、水泥等工业产品未经有关部门公告备案认定、手续不全或已经被列入清理淘汰范围内的生产许可申请坚决不予受理。 |
审批处 |
—— |
继续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条件,对钢铁、水泥等工业产品未经有关部门公告备案认定、手续不全或已经被列入清理淘汰范围内的生产许可申请坚决不予受理。 |
21 |
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认可检测处 |
继续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业务办理,对于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理条件的机构,不予受理或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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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强调绿色品牌发展 |
把绿色化作为品牌提升的重要基点,加大质量品牌培育力度。 |
质量发展处 |
—— |
以省长质量奖获奖企业为依托,树立质量标杆,加大绿色品牌企业培育和宣传力度,利用建成的卓越质量管理推广基地,开展质量提升交流活动,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通过精益化管理实现节能降耗,绿色发展。 |
23 |
落实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职责 |
负责打击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及发布广告的行为。 配合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借助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的技术力量,加强集贸市场内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网监处 |
广告监管处 执法稽查局 |
1.继续加强对农(集)贸市场、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监督检查,依法打击野生动物违法违规交易。 2.按照省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部门间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3.加强涉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广告监管工作,加强相关广告监测,对发现的相关违法广告线索,及时派发属地监管部门核查处置。 |
24 |
落实“限塑”工作职责 |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及《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146号)要求,开展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和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等行为;按照《意见》规定的禁限期限,对纳入淘汰类产品目录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含塑料微珠日化产品等开展执法工作。 |
质量监督处 |
执法稽查局 |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组织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对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开展塑料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监管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
25 |
强化部门协作 |
配合省发改委、省工信委开展钢铁去产能打击“地条钢”违规整治工作。 |
执法稽查局 |
—— |
配合省发改、工信等部门开展打击“地条钢”违规整治工作。 |
26 |
对重点行业加大查处力度 |
依法查处违规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相关产品。 |
相关业务 |
对监管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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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 |
配合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贯彻落实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 |
计量处 |
—— |
继续配合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贯彻落实好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 |
28 |
强化环境保护计量检定 |
规范环境保护检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落实计量检定机构主体责任,加强计量检定机构监督检查。 |
—— |
不断规范和提升各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能力和水平,持续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检查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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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贯彻落实总局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体系等工作 |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推进绿色产品认证工作。 |
认证监管处 |
—— |
大力推行绿色产品认证,普及绿色产品认证知识,发挥试点企业的示范效应,不断增加绿色产品供给。 |
30 |
加强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标准落实 |
加强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标准落实,严把市场准入关。 |
—— |
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工作,切实落实好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标准落实工作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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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 |
负责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 |
—— |
密切关注我省生态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及时将其纳入年度自愿性认证监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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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强化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 |
为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协助提供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查询。 |
登记注册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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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安排,为相关部门提供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查询。 |
33 |
加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 |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的通知》(中发〔2015〕25号)及省委实施方案要求,以建设美丽辽宁为目标,以增进人民群众环境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导向,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符合全省实际、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努力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
特种设备处、办公室、机关党委、审批处、执法稽查局、登记注册处、信用监管处、质量发展处、质量监督处、标准处、计量处、认证监管处、认可检测处、网监处、食品经营处按处室职责分工落实 |
—— |
1.充分认识市场监管工作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真正从思想深处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 2.对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问题,举一反三,对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在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逐项抓好整改销号。 3.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学习大讨论,使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深刻认识到环保督察整改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进一步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