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1日          编辑:市场监管办公室审核         来源: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深化我省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现就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部门协同监管

  (一)建立监管职责清单。适应“先照后证”改革,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制定公布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以清单方式明确行政审批事项监管责任主体,以及其他需要实施行业监管的主管部门,厘清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实行监管职责清单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职能调整及时更新。(省工商局、省编委办牵头负责)

  (二)制定监管实施办法。依据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制定各监管职能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办法,明确本部门承担的监管职责、法律依据、监管措施、工作机制等。(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各有关部门对其监管职责范围的监管事项,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和具有特殊管辖权限的除外),由相应的市、县级部门负责实施,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监管指导、督查督办,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三)严格监管职责落实。对涉及行政审批的市场主体经营事项,以及不涉及行政审批但需要实施行业监管的市场主体经营事项,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目录和实施办法,履行主要监管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予以配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对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已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有关审批部门予以配合。对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并相互配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对依法须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工商部门负责)

  (四)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在落实市场主体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物价部门要加强反垄断执法。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市场主体违法经营行为,形成监管合力。工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时,如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要及时通报或移交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二、实行信息统一公示

  (五)政府部门信息公示。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统一通过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信息,并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工商部门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公示的信息。(省工商局负责)

  其他政府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涉及市场主体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公示的信息。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建立信息公示责任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内部管理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完善信息数据采集录入和质量管理机制,加强本系统指导督查,汇聚市、县级部门应公示的数据,为本部门及下级部门统一公示信息提供技术保障。(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六)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工商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制度,督促市场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凭数字证书等身份认证方式进行网上申报,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和企业即时信息,并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省工商局负责)

  积极探索其他部门行政审批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七)开展公示信息抽查。制定《辽宁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管理办法》,工商部门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名单,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等情况实施定向和不定向检查。建立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更正、举报的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真实性、及时性的监督,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诚信自律。(省工商局负责)

  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建立各监管职能部门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努力实现市场资源合理配置和政府有效调控。(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八)加强信息公示保障。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信息归集工作机制,依托公示系统,全面、准确、及时归集各部门市场主体信息。制定公布政府部门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目录,以清单方式明确具体事项、规范数据。建设并完善公示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交换平台),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涉及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管等信息,实行集中汇聚、统一公示。(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工商部门要不断优化完善公示系统及共享交换平台功能,为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公示企业信息提供基础保障。(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同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一数一源”原则,及时将本部门及下级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推送到共享交换平台。(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三、实施信用约束惩戒

  (九)建立异常记录制度。制定《辽宁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办法》。将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或者公示有关信息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省工商局负责)

  加快推进其他政府部门建立市场主体异常经营记录管理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十)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将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实行失信惩戒,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建立工商部门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税务部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黑名单”管理制度。(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法院分别负责)

  加快推进其他政府部门建立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十一)建立联合惩戒机制。依托公示系统,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政府部门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发挥联动响应效应,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被工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列入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以及被其他政府部门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经营、投融资、土地供应、进出口、出入境、新公司注册、招投标、政府采购、评优评先、行政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对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在相关违法情形未改正前,不予办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违法情形之外的工商变更登记。(工商部门负责)

  (十二)加快部门信息共享。制定公布政府部门失信主体信息共享交换目录,以清单方式明确具体事项、规范数据。依托共享交换平台,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失信主体信息,实行有序共享和综合应用,实现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工商部门要将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基础信息、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息,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汇聚到共享交换平台上的相关信息及时推送到政府有关部门,为其加强后续监管和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提供依据。(省工商局负责)

  其他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范和标准,改造升级相关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本部门及下级部门需要实施联合惩戒的信息推送到共享交换平台,及时下载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基础信息、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和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信息,有效实施后续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四、强化社会监督共治

  (十三)畅通投诉渠道。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充分利用来信来访、互联网、举报电话等多种途径,及时收集群众、媒体反映的监管对象服务质量、违法违规等投诉信息。建立跟踪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投诉的数据分析,对有多次投诉或不良评价的监管对象实施预警。(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十四)促进行业自律。加快培育、规范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努力提高市场监管的社会化水平。鼓励和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积极培育、鼓励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发展,支持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级,为政府和社会了解市场主体提供参考,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十五)加强舆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措施和进展成效,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市场主体全面了解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相关要求,增强市场主体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规范自身行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商事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