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4日          编辑:市场监管办公室审核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加强省局预防和处置市场监管突发事件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对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包括食品安全事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市场监管业务工作方面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第三条 应对突发事件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应对。

(二)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上下,内外协调联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

(三)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充分发挥专业队伍作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第二章 应急组织体系

 

第四条 省局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指挥,研究决定应急工作的重要事项。组长为省局主要领导,副组长为突发事件涉及主要业务处室的分管领导。成员包括省局各有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

第五条 省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是各自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部门,负责对突发安全事件进行及时有效处置。各处室和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各自是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省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设在省局办公室,承担省局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对突发安全事件进行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应急值守、督促检查,组织协调各责任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以及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七条 省局特种设备处、食品协调处、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特殊食品处、食品抽检处、产品质量监督处等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处室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应急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开展安全风险防控,建立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组织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八条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迅速有效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三章 应急响应机制

 

第九条 省局应对突发事件采用分级响应机制。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执行,分为四级: I 级响应(特别重大)、 II 级响应(重大)、 III 级响应(较大)、 IV 响应(一般)。

第十条 省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政府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以及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做好以下应对工作。

(一)组织省局相关责任处室、各市及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信息采集、先期处置工作。

(二)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政府报告突发事件情况,提出 I 级、 II 级应急响应建议;向突发事件涉及的总局主要司局提出Ш级应急响应建议。

(三)承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应急处置事项。

(四)协助、配合上级应急工作组赴事发地开展检查、指导、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按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六)应急处置过程中接续向市场监管总局、省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第四章 应急处置机制

 

第十一条 信息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立即向地方人民政府、省局应急办报告情况,30分钟内报告初步情况,1小时内形成突发事件书面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事件过程、影响范围、损失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和先期处置情况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省局应急办根据对突发安全事件的分析研判,及时向省局主要领导、省政府、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并负责持续跟踪事件进展情况。对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突发事件,省局相关责任处室应起草启动 II 级应急响应建议,经省局主要领导签发后由省局应急办上报省政府。

十二 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突发安全事件发生后,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按程序上报,并视情况会同或协同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接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挥事件处置;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事件发生;应及时疏散人员,确保安全;要持续报告事件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等信息。

第十三条 处置要求。处置工作要坚持靠前指挥,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准确上报事件信息,迅速控制事态发展。省局相关责任处室应加强对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

第十四条 善后处理。突发安全事件发生后,各责任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新闻宣传处会同相关责任处室开展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跟踪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相关责任处室要积极配合新闻宣传处密切关注事件相关的舆情信息,及时分析研判,做好回应工作。

第十六条 省局和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针对市场监管机构在突发事件中遭受的损失,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援助或恢复重建。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有关单位应及时总结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分析评估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

 

 

 

第五章  应急保障管理

 

  第十七条 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安全形势的分析研判,提高突发安全事件的防范能力,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杜绝或减少突发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加大对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要广泛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干部群众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第十九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加强应急技术与装备研发,合理配备应急设施与设备,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二十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值班值宿制度。尤其在节假日、重要会议和活动期间,要严格执行值班带班制度,并确保通讯畅通。

第二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责任处室,应当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科学适用的专项预案,且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责任处室要把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列入预算,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参加突发安全事件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对于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不当的责任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先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