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责令改正的问题
省局领导你好,我是基层所得一名工作人员,因为我参加工作时间较短,想请教关于责令改正方面的问题。2024年1月份我所接到投诉,在我所管辖区内的一名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售卖的一款衣服属于三无产品,查询以往该商户的经营档案显示,2022年5月份因为其销售三无产品,已经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7日内改商家整改完毕。7日后我所对该经营者进行复检,该经营者已经从网络平台上下架了该款衣服,整改完毕。对于此次的违法行为,因为是两款不同的衣服,到发现再次违法行为的时间与第一次违法时间的间隔也比较长,这种情况是应该继续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此次违法行为,不予罚款,还是接续第一次的责令改正,其没有改正,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呢?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也就是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就您的问题,我们无法给出明确的回答,建议您通过案件审理程序,根据案情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