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建议贵省加强产品质量抽检数据公开工作的建议
尊敬的市场监管部门领导; 当前,振兴消费是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关键抓手,提升消费品质量则是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潜力的核心支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全面公开产品质量抽检数据,既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强化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也是倒逼企业提升质量管控、规范市场秩序的有效手段。当前,全国多数省份已积极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公示目录,定期规范发布抽检数据,为优化消费环境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根据对比发现,贵省在产品质量抽检数据公开方面未发布初次抽检结果,仅公布了复查后仍不合格的名单。与多数省份的规范推进态势存在差距。现将相关政策依据梳理如下,建议贵省有序推动落实抽检数据公开工作。 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也规定了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纳入重点公开的政务信息范畴; 规章层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20条也规定了: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国务院近年来也出台了一系列振兴消费政策,如《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强调了加强消费领域的执法监管。 综合上述政策依据,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全面公开产品质量抽检数据,并非“可选项”而是“必选项”,既是法定职责,也是落实国务院振兴消费政策的必然要求。当前部分省份存在的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甚至不公开问题,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也不利于消费环境的优化和消费活力的激发。 相信通过强化抽检数据公开工作,能够有效提升公众消费信心,倒逼企业提升产品质量,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为全省消费振兴注入强劲动力。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结果均已通过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社会公众可到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通报通告”栏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