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
投诉阜新市监局未依法处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人于2026年2月14日在阜新新玛特购买爱步(ECCO)品牌鞋类一双,购买后仅12天,发现鞋脚尖部位出现明显开胶、脱胶质量问题,属于严重质量缺陷。根据《国家鞋类三包规定》,鞋类商品自购买之日起8–15日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选择更换或修理,经营者不得强制只修。 本人已于2月26日将鞋邮寄给商家,本人已向商家、商场及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情况,但阜新市监局未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仅遵循商家意见,同意商家只修不换,明显不符合国家三包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现请求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介入督办,责令商家履行三包义务,为本人更换同款新鞋或全额退款,并纠正阜新市监局不当处理意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人已保留购买凭证、问题照片、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可随时提供。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如果您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有权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您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您也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