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企业名称的咨询
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在名称中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等,其行业或者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与所从属企业一致的,可以不再标明。”而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大连销售分公司金港路加油站”是否属于未缀以“分公司”,违反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是否需要更改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如您认为相关市场主体名称不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要求,请向登记机关提出纠正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