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人民政府
食品原料问题
在日常生产过程中,食品生产企业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做好进货查验工作。
A企业应该按照法律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台账记录,完善追溯体系。不得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在上述情况中,如果A企业认为其采购的原料来源不明,应暂停使用,并及时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调查。
以上回复仅用于提供食品生产监管业务指导,不具备法律层面的证明效力。若涉及法律事务或需要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请以正式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等为准,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