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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野山参鉴定是否需要办理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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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 请问在辽宁省从事野山参感官鉴定业务,办理完营业执照是不是无需申请CMA资质认定即可开展自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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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野山参感官鉴定业务,可以申请CMA资质认定。未申请CMA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加盖CMA标识的检验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