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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零食能否在宣传中以药食同源为卖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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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看到网上一些零食在宣传中用特殊字符或金色大标标注自己的零食是“药食同源”零食,想问一下监管局这类产品在宣传中拿“药食同源”作为卖点是否合法?药食同源零食又是什么?国家有没有明确规定指出怎样才算是药食同源零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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