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人民政府
物业条例与民法典对市场准入的影响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问题一:《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属不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中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问题二:如果属于,现在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是否选违反了《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问题三:如果属于违反了《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那是不是就说明在整个辽宁省内有物业管理的区域内,都不能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是不是这些住宅都不能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是否可以依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民法典》对这些住宅不予登记。 烦请省局回答此问题。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七十一条 中约定区域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房不论住宅与商用住房,在达成房屋购买合同履约后均不属于物业管理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