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
从事野山参鉴定是否需要办理资质认定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 请问在辽宁省从事野山参感官鉴定业务,办理完营业执照是不是无需申请CMA资质认定即可开展自主经营?
从事野山参感官鉴定业务,可以申请CMA资质认定。未申请CMA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加盖CMA标识的检验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