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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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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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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20年第68号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调整实施

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工作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要求,结合我省“放管服”改革工作实际,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就落实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工作要求提出如下内容,现予以公布。

  一、自市场监管总局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生产单位,应到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赋权的沈阳、大连、营口自贸区相关部门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按规定到市场监管总局办理。

  二、自市场监管总局公告发布之日起,使用中的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确保做到应检尽检,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其他工作计量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三、自市场监管总局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不在《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继续完成检定工作。各级计量技术机构按照《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认真梳理本机构的强制检定任务授权项目,对已经不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的强制检定授权项目,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撤回或者注销。

  其他未尽事项,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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