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持续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相关企业及负责人依法履责意识,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第一批(共5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朝阳市同力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检验工作,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案
2022年10月14日,朝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朝阳市同力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检验工作,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项“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的规定。2023年1月12日,朝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合计作出罚款52.5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液化石油气瓶检验机构已注销检验核准证。
案例二:抚顺市宝发燃气有限公司顺城区分公司液化气储罐未经定期检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2023年3月3日,抚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群众举报,对抚顺市宝发燃气有限公司顺城区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用12台液化气储罐超过检验有效期,充装无追溯信息液化石油气瓶。其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抚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盘锦迪宝催化剂技术有限公司燃气压力管道未经定期检验案
2023年3月9日,盘锦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盘锦迪宝催化剂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用燃气压力管道未经定期检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盘锦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辽宁欣正能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对外从事车用气瓶充装案
2023年3月13日,葫芦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群众举报,对辽宁欣正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未取得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外从事车用气瓶充装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的规定。葫芦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阜新兴泰燃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2023年3月22日,阜新市太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阜新兴泰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以私自加装外接充装枪头形式对8只非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充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阜新市太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