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
为加强全省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我省已开通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办理入口,正式开展准运许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许可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食品品种的道路散装运输活动,应当于2026年7月1日前,依法取得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其所用运输容器需逐一取得运输容器证明,方可开展相关运输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自有运输容器对自己生产经营的重点液态食品进行道路散装运输的,不需要取得准运证,但运输容器、运输过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等的要求,确保食品运输安全。
二、许可机关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为本辖区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的实施机关(以下统称许可机关),按照《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负责本辖区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工作。
三、许可办理
请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办法》规定,准备齐全许可申请材料,向所在地许可机关提交申请,确保于2026年7月1日前取得许可。各许可机关应依法受理申请,提供政策咨询、材料指导等服务,畅通办理渠道,提高办理效率,为申请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保障。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7月1日起,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目录》范围内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活动。
五、运输管理
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法开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活动,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运输环节食品安全。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办法》《规范》等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加大对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法从严查处,切实规范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秩序。
特此通告。
附件:1.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新办申请书
2.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变更申请书
3.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延续申请书
4.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补办申请书
5.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注销申请书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