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人民政府
各有关单位:
辽宁省食品安全抽检专家库成立三年以来,为我省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按照《辽宁省食品安全抽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为进一步完善食品抽检专家库,现面向社会征集辽宁省食品安全抽检专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恪守学术道德、作风正派;
(二)具有食品科学、化学、生物学、农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学、营养学、环境科学、检验监测等教育背景,在市场监管、海关、卫生、农业等机构以及高校、科研究院所、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研究和实践工作;
(三)从事相应领域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业务骨干,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等管理要求;
(四)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库急需且能够胜任工作的,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
(五)能按要求正常参加有关会议、现场活动和相关工作。
二、专家专业条件
根据工作需要,辽宁省食品安全抽检专家库设置辽宁省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制定、辽宁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辽宁省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示研判、辽宁省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交流、辽宁省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食品异议分析研判共5个专业领域。各专业领域专家除应具备《辽宁省食品安全抽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相关要求:
(一)辽宁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制定专家还应具备:1.了解我省食品安全可能存在的系统性、区域性风险;2.熟练掌握相关食品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点;3.熟练掌握相关食品安全问题暴露的时间规律;4.熟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5.熟知全省各地食品安全地域性特点;6.近5年具有为省、市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制定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经历的优先。
(二)辽宁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专家还应具备:1.熟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流程和要求;2.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3.熟练掌握辽宁省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考核办法;4.近5年具有多次参加省级承检机构考核经历的优先。
(三)辽宁省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示研判专家还应具备:1.熟知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示工作流程;2.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示舆情风险点;3.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4.近5年具有参与省、市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示分析研判工作经历的优先。
(四)辽宁省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交流专家还应具备:1.熟知食品中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因子;2.熟知食品链条中的安全隐患及风险点;3.熟练掌握国家食品安全标准;4.了解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框架体系;5.近5年具有撰写省、市食品安全抽检分析报告和预警交流材料等工作经历的优先。
(五)辽宁省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食品异议分析研判专家还应具备:1.了解相关食品生产工艺流程;2.熟练掌握国家食品安全标准;3.熟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流程、相关法律法规。4.近5年具有参与省、市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食品异议处理分析研判或核查处置企业技术帮扶工作经历的优先。
三、推荐要求
(一)请严格按照相关条件,在综合考虑专家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基础上,本着专家个人自愿原则,认真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相关专业领域专家人选。
(二)请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辽宁省食品安全抽检专家推荐表》(见附件1),并由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三)省局食品抽检处组织对各单位推荐的专家人选进行审核通过后,纳入食品安全抽检专家库,任职期限3年,并对入库专家采取动态管理机制。
(四)请于2025年8月15日前将《辽宁省食品安全抽检专家推荐表》和《辽宁省食品安全抽检专家库推荐专家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盖章纸质原件,邮寄至省市场监管局食品抽检处(信封上请注明“推荐专家”。邮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同时将电子版同时将相关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省局食品抽检处:孙寅亮 联系电话:024-96315-1-3113
省局抽检秘书处:黄丽娜 联系电话:18704078547
附件:1.辽宁省食品安全抽检专家推荐表
2.辽宁省食品安全抽检专家库推荐专家信息汇总表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